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促进航海科技进步,加快航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国科奖字第05号”公告,批准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航海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航海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奖励范围和对象: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研发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系统管理有重要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高前瞻性和可行性,为航海领域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受交通部科技管理部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先进程度,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作用的大小等,分为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一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二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三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第七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机构。
(一)理事长办公会,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对“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2、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航海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中推荐;资格由中国航海学会认定,并建立“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将根据“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报中国航海学会领导批准并聘任,组成当年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内可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增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临时增聘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的良好职业道德,能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知识产权的保密职责。
第十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奖励上报日期一般为每年3月初开始至5月底截止。具体安排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送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予以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 奖励目的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 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航海领域“技术开发类项目”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
(二)航海领域“社会公益类项目”
主要指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
(三)航海领域“重大工程类项目”
主要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四)航海领域“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主要指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须具备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及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有隐瞒者,作撤销奖励处理。
第十八条 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成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组织。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中国航海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特等奖不限;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特等奖不限;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五、推荐、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二十四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排序规定要与权威部门或单位(作为第三者)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并附以下文件:
(一)技术评价证明必须是由权威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鉴定(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四)知识产权证明;
(五)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试验(实验)报告,检测报告,及附有必要说明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报送份数:
1.推荐书一式4份;
2.有关技术资料一式2套;
3.“中国航海科技奖”项目评价简表一式30份。
第二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者,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不提交评审处理。
六、评 审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可要求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时,在评审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该项目投票委员名额)。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多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组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应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刊登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及“中国航海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规定,应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学会办公室组织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处理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异议材料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学会办公室。必要时,学会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有异议的项目,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裁决,奖励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学会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推荐单位自负。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一) 超过30天异议期;
(二) 异议末按第三十四条办理;
(三) 异议者匿名;
(四) 对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四十条 参加处理异议项目有关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授奖等级主要根据对推荐项目的综合评定:(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分类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有一定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
(四)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大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要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一定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较高,为领导决策起到较大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
2005
年
3
月
11
日
中国航海学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