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日期: 2010-06-17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设奖单位(以下简称“设奖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共同设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为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电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下设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承办机构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30~4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评委会成员由设奖者和承办机构以及电力行业科研、生产、规划、设计、基建等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设奖者确定,其他人选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经原推荐单位或本人申请,可以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酌情调整。

评委会下设水电、火电、电气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家若干人,秘书l人。评审组组长人选由评委会确定,评审组其他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第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设奖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八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按如下分类评审:

(一)技术开发项目;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只给予荣誉奖励。

第十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十一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如下方面对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所完成的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中,积极推进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项目: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电力行业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电力行业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就电力行业可推广应用面而言有一定的已推广应用面,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和接近国际、或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下列推荐单位推荐:

(一)各设奖者;

(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奖者系统(指设奖者及其所属单位,以下同)外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电力公司;

(三)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四)直接承担国家电力科研项目的设奖者系统外单位;

(五)具有电力专业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设奖者系统外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

第十五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系统内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推荐单位系统外单位但属于是与推荐单位系统内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时,按推荐单位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全部为推荐单位系统外单位时,如属于承担推荐单位科研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渠道推荐;如属于电力系统受益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通过推荐单位系统内受益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但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已推荐过或曾获过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推荐,须间隔一年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有关具体要求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中另有明确),由奖励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委会批准。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公室制定,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组和评委会两级评审制。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会议,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评委会评审会议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

评委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评委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委会或其下设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专家或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定或审核应当由到会专家或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及其评审组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发布奖励通报。

第三十九条 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向各推荐单位或经推荐单位同意直接向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发放获奖证书并拨付获奖项目奖金。

第四十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同时盖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和“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评委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设奖者共同筹集。

第四十三条 经设奖者同意并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优秀获奖项目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设奖者授权评委会审定《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授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组织《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并负责其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