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工办发〔2016〕77号
为全面提升我校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大工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23日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我校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专利管理工作,由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负责具体事宜。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一)发明(设计)人须登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填写专利申请信息,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申请专利。
(二)发明(设计)人应委托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委托与学校非合作协议代理机构的,须经知产办同意。
第四条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一)委托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办理发明专利申请的,学校资助代理费,授权后资助其申请费以及第1-3年年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学校资助的代理费、授权后资助的申请费额度减半,第1-3年年费不予资助。
(二)委托与学校非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办理发明专利申请的,学校不资助代理费,授权后资助其申请费以及第1-3年年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学校不资助代理费,授权后资助的申请费额度减半,第1-3年年费不予资助。
(三)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年及以后的年费由发明(设计)人自行承担;不继续承担年费的,视为发明(设计)人放弃所有权益。
第五条 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
(一)以大连理工大学为唯一申请人且符合国家及行业、产业需求,对发明人所在学科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有支撑作用的国际专利,学校分阶段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阶段,每件申请学校资助1万元。
2.进入外国国家阶段,学校资助每件每个国家3万元,最多资助3个国家的费用。
3.国际专利授权后,每件授权专利学校资助1万元。
(二)对于大连理工大学为非唯一申请人申请的国际专利,学校酌情给予资助。
第六条职务专利的变动
(一)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须经知产办审批。
(二)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应由原所有发明(设计)人书面同意,报知产办备案。
(三)学校不承担因专利变动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七条 凡涉及校属知识产权的合同签订,须经知产办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大工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知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