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 2018-11-19浏览: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

大工校发〔2018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聘任的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科技人员”),包括事业编、非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等。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负责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工作,人事处负责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备案工作。

第四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本职工作以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作价投资、自行实施和合作实施以及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进行的兼职行为。

第五条  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如下:

(一)科技人员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提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具体包括:

1、已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或合同、到款凭证以及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续进行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证明;

2、兼职单位法人证书及邀请函;

3、其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拟兼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所在二级单位对拟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条件包括:

1、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3其他无影响本职工作的行为等。

同时审核兼职从事成果转化行为的真实性,经学部(院)班子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出具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将相关材料报至科转办。

(四)科转办对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认定和审批,同时与科技人员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

(五)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对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兼职人员和企业名称、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内容、兼职期限和取酬方式,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向人事处书面提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事处对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备案,并协助科技人员办理兼职相关手续。

第六条  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兼职期间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保留其申请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具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技人员校外兼职期间涉及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的,须依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并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八条  在兼职单位履行与学校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或合同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现金、股权及红利等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科技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科转办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者兼职及取酬,按中央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科技人员校外兼职期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贡献和业绩,将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和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并保证不泄露学校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不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不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私自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如违反兼职相关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转办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