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暂行管理程序

作者: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日期: 2010-06-11浏览:
  

为实现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针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对优化产业结构和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集中国家科技资源,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为使重大科技产业工程在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尽快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管理暂行程序。

 

一、项目申报

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科委专业司组织有关部门(地方)选择能缩短科技--开发--市场周期,提高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促进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项目,联合提出科技产业工程建议书(附件一),报综合计划司。

 

二、可行性研究

1.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对申报的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报委务会讨论通过后,综合计划司拟文,专业司会签,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开展项目、技术、工程、经济、市场、效益等产业化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附件二)  

2.国家科委专业司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牵头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可行性报告后,编辑成册,报国家科委专业司确认后转综合计划司。

 

三、编制实施方案

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汇总项目可行性报告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后,通知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三)。项目牢头单位组织有关专家、企业家,对重大科技产业工程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内容部署、资金筹措、计划进度以及组织管理机制提出总体实施方案,一式30份,报送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会同专业司组织科技、工程、经济、财务等方面专家对总体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项目主持单位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以项目主持单位部(省)函送国家科委。国家科委以委文函复项目主持单位,正式立项。

 

四、专题合同的签订

项目立项后,列入国家科技攻关专项计划予以实施。主持单位要根据总全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五个月内组织签订专题合同(附件四),专题合同是重大科技产为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分项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

 

五、经费管理

1.为保证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在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发出项目可行性研究通知后,国家科委专业司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预研合同,经综合计划司核准后,按合同下达用于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经费)。

2.经费管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纳入管理渠道,国家科委支持的经费按合同分年度下达。

3.项目主持单位自筹经费应按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按时到位。

4.项目主持单位可根据科技产业工程的产业化发展需要,每年一月前将所需科技贷款项目,按要求报送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汇总、协调后送综合计划司。

 

六、组织与分工

1.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由国家科委主管副主任牵头,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参加组成,负责项目总体宏观指导和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总体协调协领导小组和项目主任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审查各分项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统筹管理。

3.项目办公室--是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主任,参与实施方案的综合评审、项目执行中的评估和项目的检查验收,掌握工程技术的发展方向,评议关键技术的选择,保证工程项目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4.项目专家委员会或总体组--在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主任领导下负责分项的组织领导与分项的实施工作,各分项根据需要可设立分项办公室,具体负责分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及分项工作的进程。

5.分项主任--在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主任领导下负责分项的组织领导与分项的实施工作,各分项根据需要可设立分项办公室,具体负责分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及分项工作的进程。

6.国家科委专业司--主要负责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跨部门(地方)的项目安排、检查,督促项目的全面完成。

7.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主要负责重大科技产业工程计划的立项和国拨经费的配置与下达,及督促、检查、协调计划进度,组织项目的计划验收。

 

七、检查验收

1.每年3月各项目主持单位、项目办公室要将上一年的科技产业工程进展情况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分别上报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主任,并抄送国家科委专业司和综合计划司。

2.国家科委专业司对归口管理的项目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协调。

3.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会同专业司组织有关专家,于每年10月前后对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志考察。

4.项目实施中期,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委托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的评估。 5.项目完成后,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题合同考核目标,进行全面验收。

 

八、附则

1.本暂行管理程序未尽之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暂行管理程序解释权属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

 

19954月国家科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