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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5-10-10浏览: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科规发〔20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强科技激励,充分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79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221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423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通过签订任务书(合同)形式组织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科技(高层次)人才创新计划、科技人才创业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及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的指导性计划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与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

(四)负责项目事项调整、终止、撤销、中期评估、验收等过程管理,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科技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科技报告、整改报告等,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审核并确保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过程管理、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法律法规要求。

(二)对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指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市级(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项目归口管理权限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属地或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二)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配合送达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终止撤销、调整、追缴资金、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审核、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一)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聚焦高质量发展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技术攻关任务,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创新,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问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研发或重大战略产品研制。

1.发榜方主要为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对攻克卡脖子问题、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有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企业应用,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国家、辽宁省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条件。

3)企业可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联合发榜。

2.揭榜方为国内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或团队。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产学研合作进行揭榜攻关。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支持企业突破一批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和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为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财务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项目牵头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

2.项目符合我市科技与产业发展政策,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一)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原创性基础研究课题;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具有目标导向、需求牵引的应用性基础研究课题,项目攻克的技术原型可以进行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科技惠民项目是面向科学普及、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的惠及民生的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软科学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决策服务的研究课题。

(二)申报单位应为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中,科技惠民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医疗机构,科技惠民科学普及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市级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科技惠民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年。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出技术需求,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出资,委托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 科技人才创新计划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

1.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应面向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

2.团队由尖端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核心成员在本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二)中青年科技人才

中青年科技人才应面向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等。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五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已形成稳定科研团队,曾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2.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中,高校院所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及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企业人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高校院所中人才与我市企业开展合作,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的项目应进行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

3.青年科技之星,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科研攻关,经市科技局批复(备案),可列为市级项目的指导性计划,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立项。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等组织实施的,可简化程序,采取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创新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并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榜单)。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榜单)。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榜单)通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等渠道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榜单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需发榜、揭榜双方进行项目对接,由揭榜方提供揭榜方案,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揭榜合同,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填报申报书。

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由申报单位与指南需求提出企业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协议,由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填报申报书。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收入预算为企业自筹资金;科技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收入预算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自筹资金的,亦需列入预算管理。自筹资金需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资格、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审核等,对符合申报指南(榜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出具正式推荐函。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研究领域与指南领域相符性、申报材料及附件填报完整性与规范性、项目查重、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审核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根据需要可赴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察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前需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揭榜公告。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牵头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获得市财政事前补助资金的50%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经催告,逾期未完成签订任务书(合同)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是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和评审结果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目标、实施计划、经费和考核指标等,明晰各方责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第五章  项目调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按照技术就绪度评价的项目要做好技术就绪度过程管理。市科技局依据任务书(合同)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发现资金使用异常、任务书(合同)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未按任务书(合同)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视情给予项目验收不通过、终止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应变更事项情形出现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形成正式意见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批复同意后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协商一致。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资格及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市科技局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批复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含合作)单位名称或项目主要成员发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变更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六章  项目撤销及终止管理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撤销项目:

(一)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虚假揭榜或发现存在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项目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经催告,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的。

(四)存在任务书(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人才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离职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经营困难、兼并重组、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且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七)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法规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九)项目执行期结束后超过1年未申请验收,经提示仍拒不申请的,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

(十)项目单位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过程管理,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十一)存在任务书(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均可提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需揭榜与发榜双方协商一致),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相关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市科技局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撤销或终止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展情况、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

(三)撤销或终止事由的证明材料;需退还部分资金的,提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撤销或终止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正式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撤销或终止材料,自行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考察,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形成项目撤销或终止意见,明确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资金退回额度(时限、渠道)等,向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下达。

第三十六条 对于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对于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市科技局可直接下达撤销或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或无法找到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后,原任务书(合同)不再执行。对于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纳入科研失信行为名单、停止拨付资金、收回结余或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惩戒性措施。取消申报资格时间应从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市科技局在下达项目撤销或终止通知时对上述惩戒性措施予以明确。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对因审核推荐把关不严、处置撤销或终止项目过程中工作不力的归口管理部门,可采取核减项目推荐名额、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于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撤销或终止,且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免于惩戒。

第七章  中期评估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市科技局对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项目进展异常的,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第四十一条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基础研究、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等需开展中期评估。

需开展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是否完成预定任务做出判断。执行期在3年(含)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开展1次中期评估,执行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可按需增加中期评估次数,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期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可与年度执行情况评估一并开展,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可作为中期评估依据。执行不足6个月或已申请验收的项目可不参加中期评估。

第四十二条 中期评估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中期评估程序如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发布中期评估通知。

(二)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评估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

(三)制定中期评估方案。市科技局制定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评估内容及要求、经费预算等。

(四)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五)结果审定。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确定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中期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任务书(合同)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结论为合格,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按照任务书(合同)约定需拨付资金的,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需开展专项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核定补助资金的依据。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论为限期整改,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任务书(合同)约定需拨付资金的,暂停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合格的项目,应当恢复拨付资金。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四十四条 根据需要对项目探索实施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对关键节点目标设置若干里程碑阶段性考核。

第八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为主要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情况、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期结束或提前完成约定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主动申请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经批复延期的,项目执行期以延期批复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集中或单独组织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任务书(合同);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科技报告;

5.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6.经费决算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会计凭证;需自行开展专项审计的,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7.实施技术就绪度评价的,需填报技术就绪度自评表;

8.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含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前提下的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9.可公开使用的具有代表性的项目照片及简要说明。

具体验收申请材料要求在相关方案或通知中明确。

(三)市科技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验收方式、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验收标准及评审要求、经费预算等。

(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验收工作。需现场考察的应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基础研究、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和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等项目应当于验收评审前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软科学研究、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之星等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开展审计,在申请验收时提供正式审计报告。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现场考察等情况,确定项目验收结论。

(六)市科技局验收完成后,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七)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文件。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指标无法完成或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科研项目未达到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指标,但已按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尤其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3.项目虽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但(1)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或事后补助类项目执行期内研发总投入不足任务书(合同)约定金额50%的;(2)事前补助或事前与事中补助相结合类项目总投入包括市本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执行期内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不足市财政支持额度70%或自筹资金使用不足任务书(合同)约定额度50%的;2024年以前立项的,执行期内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不足任务书(合同)约定支持额度50%的。

4.虽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指标,但财务评分未达到财务总分60%的。

5.项目验收整改后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指标,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判定为验收不通过的。

2.项目验收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结题标准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的。

4.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

5.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任务书(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1认定验收不通过的,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2.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3.项目整改后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结题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后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事前补助或事前与事中相结合补助类项目

1.对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项目人员和团队的科研需求。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根据市科技局组织审计的结果确定收回结余资金数额,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根据市科技局组织审计的结果确定收回结余资金数额,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原则上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诫勉。对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345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项目执行期结束至验收结论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支出项目经费(验收审计费用除外)。

(二)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或事后补助类项目

1.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尾款。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原则上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诫勉。对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345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项目若实际应补助金额小于事前补助金额,应返还多补助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5.事后补助项目超出项目批复预算总额的或延期期间经费可计入研发总投入,但不计入市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关于科技报告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科技报告,科技报告的管理使用遵从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后续项目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五条 加强现场考察。市科技局在最高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重要环节及所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执行期变更,项目负责人离职、终止撤销等需市科技局批复的重要事项或收到有关项目举报、信访,符合受理条件的,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等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按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各管理环节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依法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市科技局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不予受理或不予立项处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局发现存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异常、银行账户冻结、未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失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财政资金条件等异常情形的,应当暂停拨付资金,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异常情况消除或存在异议,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提出建议,由市科技局(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情况消除或异议成立的应当恢复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自暂停拨付资金通知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达到拨付要求或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十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更改验收结论、撤销或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等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具体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规发〔20251)等现行有效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9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2219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发〔2023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任务书(合同)执行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未完成验收或者接受市科技局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