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奖励条例

作者: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日期: 2010-06-17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在推动机械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组织和学会工作者,充分调动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机械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以下奖励:

(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项的推荐、评审等按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执行,不在此条例中另述。

(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设下列三个专项:

1.《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

2.《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

3.《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

(四)《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

(五)《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

第三条 学会科技进展与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开展学会的奖励工作,根据各奖项的特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聘请权威人士担任。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授予在以下范围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 在我国机械科技界有广泛的影响,并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在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 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研制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授予年龄在四十岁(含四十岁)以下,为我国机械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青年科技人员:

(一) 在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并公认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 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授予在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主办(合办)的学术期刊上或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并被会议评为优秀论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 在理论研究、实用技术上有新的观点或重要突破;

(三) 对机械科学技术或机械工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 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授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举办(或与其他单位、团体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

(一) 对机械科学技术和机械工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二) 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 对机械工程学会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第八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授予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一) 多年从事学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二) 积极从事学会工作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兼任学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学会工作者包括: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各级组织的理事、委员,专(兼)职学会工作人员,机械工程师进修学院(含分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学会系统事业实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主办(合办)的期刊编委会成员和编辑部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授予在年度学会工作中富有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

(一)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促进科技发展、科学普及、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 组织机构健全,学术活动规范、经常,并在同行业(本地区)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 工作积极主动,按时、优质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推荐渠道

(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专业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推荐,也可由已获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的获奖人推荐。每个推荐人或推荐单位最多只能推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各一人。已经获得同样奖励的不再推荐。

专业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推荐的人选须分别经各自组织的评审并分别经相应的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候选论文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及专业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在评审年度内,根据第六条规定择优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的数量由工作总部确定。

(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候选项目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学会工作总部,专业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和机械工程师进修学院、《机械工程学报》编辑部、《中国机械工程》编辑部在认真评选的基础上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的数量由工作总部确定。

(四)《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候选项目由工作总部,各专业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推荐或自荐,每个单位推荐(含自荐)的数量不超过三个。

第十一条 推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候选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候选论文,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十份,其中一份应是原件,并附有关材料一套(复印件)。

推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候选项目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一份。

推荐(自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须按要求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资料(电子版)一份。

第十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项奖励的推荐时间为当年元月至 四月十五日 ,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总部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推荐书的格式、份数不符合要求、签章不齐、材料不全、填写不工整,在评审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合格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的材料提交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审议,《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总部根据需要,可在评审前组织实地考察了解,或请推荐者向评审委员会介绍被推荐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评委到会,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审议,并做出获奖人选和论文的决议。

第十七条 获奖名单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总部以理事会名义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二名。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四名。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论文不超过一百篇。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原则上不超过二百项。《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原则上不超过四百人。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每年授予一次。获奖单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以上奖励的冠名权,须经学会科技进展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如发现获奖人员和获奖论文的事绩不实或有较大的出入等问题,经核实而不宜获奖者,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撤销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 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评审和行使评审权利,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名单、事绩、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评审专家本人的情况时,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