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日期: 2010-06-17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中国建筑材料行业科技事业,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激励并奖励

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

“建材科技奖”)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共同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建材科技奖”是为奖励建筑材料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建材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

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建材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建材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

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建材科技奖”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建材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聘请评委会委员与专业组评委,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评委会由建筑材料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部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下

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报奖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19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材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

技部,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建材科技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

物材料及深加工相关内容的工艺、材料、技术、产品、装备及其应用推广等。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二条 “建材科技奖”分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三个类型。

第十三条 “建材科技奖”的基础研究类,是指新的科学发现或在前人科学理论

基础上取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首次提出并阐明,且主要论著为业内公认并引用。

第十四条 “建材科技奖”的技术发明类是指国内外首创,或主要技术内容尚未

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及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须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成果。

第十五条 “建材科技奖”的科技进步类是指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

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建材科技奖”的科技进步类还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研究成果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科学管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六条 “建材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七条 “建材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

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科技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八条 “建材科技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基础研究类

项目,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数不超过2个;技术发明类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数2个;科技进步类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与授奖单位数规定如下:

授奖等级 主要完成人数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一等奖15 7

二等奖10 5

三等奖5 3

第十九条 “建材科技奖”等级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技术创新、

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评审基本原则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主要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三等奖。《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二十条 “建材科技奖”面向全国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报,亦可通过中国建材行业各专业协会或地方协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各专业分会或地方学会推荐的方式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材科技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

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

议尚未解决前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建材科技奖”采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评审 和评委会

评审,即初评与终评两级评审。评委会委员与专业组委员实行聘任制。

专业组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评委会主任审定。各专业组评委为7~11人。

第二十五条 “建材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或专业组成员应与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无相关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组进行

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公室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专业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签定保密责任书,对申报项目

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定性定量记分相结合

的综合评价方法。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材科技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评审

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通过建材信息网和建材报刊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受理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复议。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

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

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

意见。处理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结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硅酸盐学会共同发布公告,

并统一发放证书和奖状。

第三十五条 “建材科技奖”对获奖项目与等级实行限额,每年约奖励40个项目。

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其余为三等奖。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

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