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与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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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日期: 2015-03-30浏览:
一、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技术所有权的变更,所以要根据不同种类的技术转让提出不同的要求,但是一般要注意:
1 、应当明确转让技术的名称、内容和期限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都涉及到技术项目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要详细说明。
期限是指专利权或技术的有限期限。如果超过了专利保护期限,则成了公开信息,受让人就没有必要去购买该专利,这是受让方需要考虑的问题。
2 、技术情报、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要约定清楚,是全部转让还是有条件的转让等要写在合同中列明。
3 、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可以约定分期支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
4 、技术指导和协助。有些技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施的,合同中应当有要求。但是应当约定有偿还是无偿,无偿的话有没有次数限制。
5 、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一个后续改进的从而产生新的技术成果权属的问题,作为科研型院校,我们支持的是:我们保留因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法律上就推定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一方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所做的革新和改良。
二、技术开发合同
我们这里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对某项技术进行共同研究开发或者区分部分进行开发,区别于我们下面要谈到的技术委托,技术委托是对方只出钱让我们搞技术和项目,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我们一般要注意:
1 、在共同研究某一项目时,我们主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双方共有,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分享利益,这也是我们的底限,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一个比例,但是切忌不要把知识产权拱手让与他方。
2 、这种开发是否用到了我们原来所持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无论是使用哪种,都需要界定清楚这种技术与共同开发技术是有区别的,使用我们的已有技术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也就是说要界定清楚先有技术与共同开发技术的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3 、还有就是后续改进知识产权的归属,特别是我们大学作为科研机构来讲这种约定很重要,因为我们有实力与可能去对某项技术继续进行研发,这种改进后的技术成果应该属于我们自己,我们有权利对我们自己改进的这种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并且可以许可其他企业推广技术。
三、技术许可合同
1 、技术许可合同是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就是我们把自己的技术或者专利许可别人使用,别人来支付使用费用,所以要把允许别人使用的期限、地域范围、技术范围等写清楚,还要表明支付费用的方式以及支付额度。
2 、技术实施许可共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独占性实施许可,我们享有技术的所有权,但是许可了对方独家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自己不能使用该技术,也不可以把这种技术再让其他人来使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支持这种形式的许可方式,如果以后签订合同实施独占性许可,则要走更加严格的程序,即要由学校知识产权管委会办公室指定具有国家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该项专利技术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来确定合同额度,一般情况下,评估周期大约需要10天左右。
第二种是排他性实施许可,这种许可方式是我们享有技术所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允许合同对方来使用该技术,我们自己也可以使用这项技术,但是我们不可以再允许其他人去使用这项技术。对于我们学校来说,以这种许可方式签订的比较少,因为我们更多的功能在于科研,使用技术的能力不是很强,所以也不建议学校使用这种许可方式。
第三种是普通性的实施许可,我们学校比较支持这种许可方式,我们保留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自主的把技术许可给多地域的多个企业或者个人,这种合同的签订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签订合同,也无须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启用评估程序。
四、技术委托合同
1 、技术委托合同,一般是对方出钱委托我们搞技术,有很多老师认为人家出钱委托我们交技术,产权给他们不是天经地义的么?不是的,这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是可以约定的,我们在和对方谈的过程中要注意这个问题。我们作为受托人,也有权利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如果对方要取得这种知识产权,也可以,但是费用应该更高一些,否则我们就约定,知识产权是理工大学的,那么对方享有使用权,当然如果我们双方都没有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权仍然是我们的。
2 、在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属于对方的情况下,要注意我们作为受托人也是有其他权利的,比如技术发明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发明人的一种人身性的权利,不可抛弃也不可剥夺,但是很多老师都没有在合同上对此进行约定,我们的权利往往就这样无意识的争取不到了。
3 、技术委托合同当中往往有技术指导条款的约定,这里要注意把指导时间、地点、次数以及有偿还是无偿的问题约定清楚,高校中的老师往往很大度,负责指导到底,但是我们建议写的清楚,如果超过了我们的工作量,我们应当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报酬。
五、签订合同四忌
1 、尽量不用双方协商或者双方另行协商,因为合同本来就是需要协商确定的结果,如果合同的每个条款都另行协商的话,合同就丧失了意义。时间紧张不能作为签订合同草率的借口,另行协商让我们无法预测协商的结果到底是什么,尤其是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协商结果对我们有利还是不利?所以这样的条款多了,相关部门很难放心的去盖章。
2 根据或者按照对方要求,如对于保密期限、保密范围、保密责任等条款,这种约定相当模糊而且不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一个相对公平、合法的参考,但是按照对方要求这样的约定让合同审查者一头雾水,根本无从知道对方到底什么要求,这种要求合理么?合法么?如果以后对方把要求提出来我们要无条件接受么?所以,这种条款一定不要写。
3 、如果是国际技术合作与转移方面的合同,切忌只有英文文本且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文本,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对于国外的法律了解还不够,所以我们应当争取适用我们自己国度的法律。
4 、选择仲裁不写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在解决争议方式上一般给出两种,仲裁和诉讼,如果我们选择仲裁就要注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否则法律上将认定无效,等于没有约定仲裁。再者注意不要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