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实施细则(暂行)
大工办发〔2018〕5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法律法规和《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办发〔2018〕38号)《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16〕13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的价值评估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研究开发院可以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和价值评估,也可以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对转让和作价投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五条 技术研究开发院应当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进行初审并公示;
(二)公示期满15日且无异议后,在学校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技术研究开发院向国资办申请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三)国资办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国资办将意见反馈技术研究开发院,技术研究开发院应当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文件,包括开展资产评估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职务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估备案完成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技术研究开发院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资办收回。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统计报告制度。国资办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报送教育部。
第十条 技术研究开发院和国资办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技术研究开发院和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