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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人员调离时科研项目相关事宜处理的说明

日期: 2026-04-15浏览:

    为规范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现就科研人员办理调离手续时,对其所负责科研项目的处理原则与相关流程说明如下:

一、 核心原则与前置要求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2218号)规定,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前,必须对其作为负责人承担的所有在研项目及已申报未立项(含合同签署中)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据项目状态分类完成妥善处理。此系学校审批其调离申请的必要前提,旨在确保各类科研任务的延续性,维护学校及项目组的合法权益与学术声誉。

二、 项目处理分类与流程

总则性要求:各类科研项目的处理,均须首先遵循项目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等)发布的项目管理规定。若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终止、经费处理等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程序执行。本说明中的校内流程是对上级管理要求的衔接与落实。

(一)已完成结题验收项目

对于已完成结题验收但尚未办理校内结账手续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联系项目主管部门/甲方,获取正式结题证明,并及时办理校内结题结账手续。在调离手续办理完结前,须完成该项目的财务结账与审计(如需要)等全部扫尾工作。

(二)尚未完成(在研)的科研项目

1、无法继续完成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部(学院)论证研判(应注意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研单位(如有)及骨干成员做好沟通、达成一致),确认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后),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向项目主管部门/甲方正式提出终止/变更负责人的申请。

2、可继续完成的项目:经研判,项目可由原负责人继续按计划完成至结题的,须办理校内项目委托手续。

由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内指定一名校内在职成员作为被委托人,填报《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后)。在此过程中,所在学部(学院)应督促并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研单位(如有)、项目组骨干成员及被委托人就项目后续执行方案、职责分工等关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经所在学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院审批。

被委托人职责:协助原负责人处理其调离后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应对各级检查与审计、校内沟通联络等。

重要说明:办理校内委托不改变原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项目技术路线、成果归属、项目执行等核心责任仍由原负责人承担。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部分社科项目的特殊说明

对于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C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部分类别社科项目,如需变更依托单位,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1、调离前,办理项目校内委托时,须在申请表中说明后续变更依托单位事宜经二级单位批准同意。

2、入职新单位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表经负责人本人、新单位科研部门、我校科研部门签字盖章后,寄给基金委相关学科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部分类别社科项目可在国家社科基金创新管理服务平台等相关管理平台中提出变更申请。

3、待上级部门批准后,负责人在批复后2个月内持上级部门批复通知到我校科研院项目管理中心/人文社科办公室和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和经费的转出手续。

三、 调离审批最终环节

拟调离人员须按上述规定,完成名下所有科研项目的相应处理(结题结账或完成委托/终止/变更审批)后,学校科研院方可在人事离校报退系统中审核通过其调离。


附:《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