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并承办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学会科技奖的严肃性,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授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学会科技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学会科技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学会科技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科学技术领域:
(一) 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及其配套产品的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 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基础性技术和应用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 在为船舶与海洋工程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学会科技奖授予在完成上述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会设立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评委会由本会各专业学科具有高级会员资格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委员经专业学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由本会聘任。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不同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委会实行换届制,评委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
第九条 学会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 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基础性技术成果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证明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 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 确有潜在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 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 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 创造性方案和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 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五) 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六)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须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试验、设计、制造、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5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2个。主要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单位需填写《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交参评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软盘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单位需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推荐学会科技奖。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推荐学会科技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形式审查学会科技奖的推荐材料,符合条件者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学会科技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 科学技术水平;
(二) 技术难度、理论深度和系统复杂程度;
(三)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四) 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
(五) 成熟性、完备性、质量与可靠性情况;
第十九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 一等奖。解决了重大技术关键,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有重大实质性创新;创新发展了理论,对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 二等奖。解决了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性较高;理论上有一定深度,对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进步和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重要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 三等奖。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有明显进步或改进;对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进步和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二十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投票评选出的项目,在学会学报、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学会奖励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异议期满后20天为异议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经过异议程序后的项目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批准,实行公开授奖。本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学会学报、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归档。未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可在颁奖日以后三个月内取回,逾期不取者,按照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奖金须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会科技奖者,本会将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