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日期: 2010-06-12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  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五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推荐资格或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