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则
第一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09号)设立的面向全国范围的行业性科学技术奖项,是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鼓励在推动行业相关学科/专业发展、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的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而设立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承办。
第二条 为规范“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促进该奖项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科学、严谨、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扩“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负责“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聘请行业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上从我会行业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种设置及奖励等级
第七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种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成就奖;
(四)优秀科技论文奖;
(五)优秀科技著作奖;
(六)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
(七)杰出科技人才奖;
(八)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
(九)优秀科技企业奖;
(十)科学管理奖。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祢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奖”设特等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条 “科学技术成就奖”授予长期(一般30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科学(或工程)技术工作,对行业科学技术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科学技术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论文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论文的作者。
“优秀科技论文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著作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著作的作者。
“优秀科技著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2万元、1万元、5000元。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三条 “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标准、规范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四条 “杰出科技人才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杰出科技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1.5万元。
第十五条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额为1万元。
第十六条 “优秀科技企业奖”授予以科技为先导、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快速发展,并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秀科技企业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企业数不超过10家,奖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管理奖”授予行业科学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提升组织的科技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科学管理奖”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制:
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
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三章“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的主要科学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和化学工业科研、教学、勘探/察、设计、建设、生产、储运、流通、工程服务、管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各领域各方面所涉及的下列软硬件技术:
(一)各种过程参数的检测、测量、计量;成分分析;物理和化学性能分析、测试等方面所涉及的理论、机理(原理)、工艺、方法及硬件技术;
(二)各种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递)、转换、加工处理、分析、逻辑判断、决策、控制及执行等方面所涉及的理论、机理(原理)、工艺、方法及硬件技术;
(三)电力技术和装备,包括变配电、用电、发电等方面所涉及的技术和装备;
(四)通信技术和装备;
(五)光机电一体化、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和装备;自动化生产线(装置、设备)等方面的软硬件技术;
(六)实验(试验)技术、方法与装备;
(七)防爆、防静电技术和装备;
(八)设备(装置、设施)、劳动者和环境安全监测、分析、报警、保护、控制、执行以及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等方面所涉及的理论、机理(原理)、工艺、方法及硬件技术;
(九)对研究对象(如油气勘探开发、矿藏地质特征、复杂生产装置、特定过程等)的模拟、描述、仿真、解释、建模、建(数据)库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及软件的研究及应用;
(十)先进工艺装备与控制技术;
(十一)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管理技术等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提高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和水平等方面所涉及的理论、技术、方法及软硬件系统。
第二十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的主要科技成果类型
(一)研究和开发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和使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类的成果,并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装备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类成果,并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科技论文、图书及著作、标准规范、软件、信息、信息技术和产品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软科学类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应用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具有原创性或取得发明专利的科学技术成果,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针对石油和化工行业某一或某些特定过程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解决方案,应用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解决石油和化工行业共性或疑难问题的技术成果,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石油和化工企业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九)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十)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提高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成果,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章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申报
凡从事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领域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及直属机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梅洋石油、中国化工四大集团公司及总部有关部门、有关专业公司;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各省、市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或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工程院院士或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等;本协会认同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在推荐申报前必须协调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年度集中评审会议,应在评审委员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授奖项目。获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一或以上通过,特等奖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缓评项目,待补充完善或条件成熟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 经年度集中评审会议评审出的获奖项目应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为公示期,广泛征求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材料上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授奖项目的实质技术内容如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专家或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报协会奖励办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协调不成,缓办或撤销授奖。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行为,经奖励办查实后报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销其奖励,收缴奖状、证书等,并取消其三年内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与“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