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与《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设立“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主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产品(含整车、发动机、重要总成、零部件及技术装备)、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共性技术、基础应用理论、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发展中所需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著作、技术政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通称软科学成果,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见附注一)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程。
第三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和效益与作用
1. 技术创新性突出: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的支撑技术,知识产权明确,鼓励形成专利或新标准;技术难度很大、较大或具有一定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水平的介绍,须有相应水平的已有具体产品或技术的对比说明或提供有效查新证明,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较大或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3.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或者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行业(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大、较大或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推荐的项目,除共性技术与基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外,都须经过二年以上时间的实践验证,证明成果稳定可靠,并在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共性技术与基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全国性(或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全国性一级学会上宣读二年以上,并有专家引用、评价证明。
(三)不同单位独立完成的同一或相近的成果(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分别推荐时,择优奖励。但不允许同一单位重复推荐。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不予推荐奖励。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推荐。
(五)重大成套设备或成系统的总项目,一般应连同子项一并成套推荐奖励。若某一子项的技术水平确实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且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单独推荐不影响总项目报奖的情况下,在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同意并注明属何项目后,可以推荐,否则不予受理。在总项目报奖时亦须注明该子项目已于何时报奖及获奖情况,并不再分享总项目荣誉和奖金。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但仅用于总项目的不得单独推荐。
(六)推荐评选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不得为已获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否则不予评审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四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设四个等级;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及奖金:
特等奖:奖金额 六万元
一等奖 奖金额 四万元
二等奖 奖金额 二万元
三等奖 奖金额 一万元
第五条 评审标准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选定合理的评审重点。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从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和人才培养状况。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评价应以研究解决国家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增强科学技术为重大社会公益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能力,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保障为导向,以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的先进有效性,共享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潜在的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重点。具体分等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很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系统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缓评:
1.未经技术评价或鉴定或虽有评价或鉴定但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资料不全的;
2.应用性成果尚未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考核不足的;
3.阶段性科研成果不能单独应用,仍需继续立题研究的;
4.同行专家间有较大异议,尚未处理妥当的;
5.国家特殊管理规定的产品(如环保产品、计量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
6.不具备再现性的“发现”或“发明”;
7.受授奖额度限制,当年不能授奖的可评奖项目。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奖: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的;
2.科技水平及作用意义很一般的;
3.技术上不成熟,产品质量明显不稳定的;
4.基础应用研究、定向基础研究项目对科技发展缺乏推动作用或对社会实践、生产实践缺乏指导意义的;
5.违反或不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的;
6.属于重复报奖的。
第六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推荐、评审一次。凡国内单位与个人有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按下述推荐渠道提出申请,参加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个人申请只限于非职务成果。
第七条 推荐渠道
单位推荐,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计划单列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企业、集团汇总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地方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级别汽车工程学会汇总推荐;各部门(含军工)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部门汽车工业主管机构汇总推荐;中央直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本基金委员会理事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技术经济信息、标准、科技信息类软科学的项目,可分别由汽车行业标准化协会、汽车行业科技情报总网和汽车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总网汇总推荐。
个人申请,须有三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可直接报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但须同时报本单位备案。本单位应就该项目是否系非职务成果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八条 汇总推荐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被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申报项目奖励等级是否适宜;
(二)审查推荐书的填写是否规范,被推荐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审查被推荐项目的内容是否真实,如有疑问应及时查清。
(四)填写推荐意见。按项目推荐条件(第三条)要求和拟推荐等级,填写200—400字的推荐意见,不得随意简化。
第九条 推荐参加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项目,应填写“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 已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资料(含评价意见、评价专家签字表等);
(三)已获得的经济效益证明(需有税务或财务公章);
(四)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五)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概述和试验报告);
(六)推荐一等奖的项目,须提供由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查新单位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附件(二) 、(五) ,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不能替代。
推荐书及其附件应按“推荐书”格式和“填写说明”填写,打印整齐,装订成册。每项报推荐书一式二份,其中有一份应是原件;有关附件各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和人员等条件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在前三位的完成人员)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如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并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之一,并在推荐书内附有详细书面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课题组负责人证明,完成单位领导签字,经审查属实方可生效。主要完成人中有完成单位的正、副负责人时亦须附同样的材料,并有本人签字。
每年的报奖通知将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网”、“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和“中国汽车信息网”上发出,时间为每年的元月。当年的申报要求以当年的报奖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授奖人数与单位限额:
特等奖不多于二十人:单位不超过15
一等奖不多于十五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不多于十人;单位不超过8个;
三等奖不多于五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设奖总项数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第十五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时间为每年元月至四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以寄出日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为汇总推荐部门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截止日期,过期不予受理,五月至六月初评组进行初评,八月至九月评委会进行终评。初评结果不公布(因属未定),不接受询问。
第十六条 推荐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评审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
(一)基金委员会设汽车整车、发动机;摩托车;总成及零部件;材料、工艺与技术装备;试验、测试技术与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与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经济技术信息类软科学;计算机及应用;人才奖等初评组。
初评组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三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初评组的设立及成员组成,视当年推荐的项目情况,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组建和聘请。
初评组的任务是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交评委会终评。
为做好申为报项目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初评专家实行评审专家保密协议签约制。
(二)基金委员会设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理事会聘请理事单位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汽车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发展现状、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若干名为评审委员(简称评委)组成。评委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根据每年评审工作的需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还可聘请有关专家作为特邀评委参加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同样具有表决权,特邀评委一般不超过十人。
评委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包括特邀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会总数的四分之三,评委必须本人出席不能派代表参加评委会会议。
评委如连续两年不参加评委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由基金委员会理事会另行聘请。
评委会的任务是根据奖励办法和各初评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存在项目推荐书的格式、份数不符合要求、签章不齐、资料不全等问题而初评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退回推荐材料,补齐后可在下次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将项目材料提交有关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对推荐特等和一等奖的项目,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初评或终评前组织实地考察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或组织扩大的专家组评审;在初评会上评为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将参加评委会终评时的评审答辩。
(三)初评组对项目的创新性、效益、推动作用等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包括建议授奖等级、缓评和不评的意见)。
(四)评委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初评获特等、一、二等奖项目须参加答辩。获特等和一等奖的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获二、三等奖及缓评、不评的项目须经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一等奖项目,获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自然异议项目,由理事会评审、裁定。
(五)经评委会终评获奖的项目,在行业有关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征求异议。评委会决定缓评的项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并说明缓评原因。缓评项目可在完善后再行推荐。评委会决定不予评奖的项目不通知,推荐材料不退回,以后不能再次推荐。
(六)自终评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的30天为异议期。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内容真实性、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含名次排列)提出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寄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质性异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调查异议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提交评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至理事会召开前仍未处理完毕的,不提交本年度理事会评审;半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不能处理的,视为缓评。
第二十条 异议协调结束,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意见(含自然异议项目)提交基金委员会理事会,经理事会审定后,正式公布、授奖。
如发现已授奖的项目有不符合授奖条件者,经理事会审定,由基金委员会收回奖励,并认为该项奖励自始不存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从终评获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给定的限额,择优选择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项目,经理事会审定,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项目的单位、人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完成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颁发给项目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项目的奖金,发给第一完成单位,再由各完成单位协商分配,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奖金分发情况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议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将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获奖等级和事迹建议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科技人员贡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初评或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为了尊重知识产权,所有评审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核心技术都负有技术保密责任,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代表理事会与所有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定保密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审定同意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