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专利评估与转移实施办法

日期: 2018-11-19浏览:

大连理工大学专利评估与转移实施办法

大工办发〔2014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评估和转移活动,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类人员、各类学生从事专利评估和转移活动应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利评估和转移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校经济利益和声誉,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利评估和转移工作,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负责具体事宜。学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处理涉及专利的投(增)资入股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专利评估

第五条 专利转移活动应事前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但普通许可形式除外。

第六条 专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明(设计)人或其它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二) 知产办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 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知产办委托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对专利评估报告审核认定,并决定专利转移的形式。

第七条 发明(设计)人或其它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专利评估费用。

第八条 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专利评估申请,须经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章 专利转移

第九条 专利转移活动应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原则上,专利转移合同标的额应与专利评估价值结果一致。

第十条 专利转移可以采取转让、许可、投(增)资入股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利转移应签订合同,合同须交知产办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防专利的评估与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或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评估与转移应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知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