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专项)的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专项特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食品安全专项是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
本专项以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提高我国农业和食品工业市场竞争力为目标,重点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技术标准,关键检测、监控等方面的科技问题,开展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以地方为主体实施食品安全科技综合示范,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第三条 本专项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地方和部门配套,科研单位、企业自筹经费,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科技部会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与专项行动有关的工作。下设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相关司(局)组成,负责专项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食品安全专项的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课题指南发布,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相关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课题的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和验收;课题主持单位负责所承担课题的研究和业务工作的协调、集成和汇总。
第六条 食品安全专项设立专家咨询组。负责本专项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并协助开展课题有关管理工作。咨询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七条 课题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具体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落实配套经费,监督经费合理使用;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四)地方示范课题所在省应成立由省(直辖市)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课题协调领导小组,由科技厅牵头成立课题管理办公室,建立主管部门、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沟通协调机制,也可视情况成立课题实施专家组。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主持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负责课题任务分解和督促参加单位自筹经费的落实,各课题承担单位均应严格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国家的各项研究任务,各承担单位在课题任务承担和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主持单位要检查本课题预定任务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课题集成、汇总,开展成果的示范、应用推广和宣传工作;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接受专项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在课题内部建立研讨与协商制度,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有机结合,研究解决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汇报课题进展及成果推介。
第九条 本专项下设课题,采取公开申报和择优委托两种方式确定课题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科技部向课题主持单位下达任务书,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和经费安排签定合同书,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开申报课题,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申报课题指南,独立法人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相关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单位)根据指南任务和目标按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由评审专家提出承担单位建议,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科技部领导确定;择优委托课题,由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承担单位建议,审查课题申请书,经有关专家或专家咨询组评审后,报科技部领导确定。
第三章 专项实施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课题的执行期内,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主持单位在每年11月底之前,汇总编写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并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各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课题的重大突破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课题检查制度,课题主持单位要适时与各承担单位沟通,掌握课题情况;专项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估检查,根据各课题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课题进行调整和加强。
(一)共性关键技术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关键技术研究进展情况、技术创新性、专利及知识产权申请情况与质量水平;共性关键技术课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必须与示范区课题紧密结合;
(二)综合示范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组织管理、配套经费落实(省、市、自治区按国拨经费1:10的比例配套,其中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1:2)和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区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情况、机制创新情况。
第十四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和终止:
(一)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导致课题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和目标;
(二)承诺的课题配套资金、材料、人员、设备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三)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纠纷问题;
(四)组织管理不力,不能与参加单位合作,致使无法按课题整体要求完成任务;
(五)课题主管部门提出合理的撤销建议;
(六)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课题任务无法完成。
第十五条 对撤消和终止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供书面报告,报专项项目管理办公室,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简化立项、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专项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课题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九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及课题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课题计划进度下达年度国家拨款计划,各转拨单位要保证及时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要按要求保证配套及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或自筹经费未足额到位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拨国家经费至终止课题。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满30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专项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如重要基础数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源等,要及时移交国家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其它知识产权管理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形成的专利权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管部门将以适当形式鼓励在专利申请和授权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十五”国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须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无偿或有偿使用或授权使用课题的所有研究成果,本专项研究成果要优先满足综合示范课题的使用,并作为课题验收的指标。日常的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研究成果的宣传与发布,需经专项管理办公室授权,擅自宣传与发布造成不当后果,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文档材料按年度整理立卷齐全。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课题形成档案材料,承担单位要立卷备查并报课题主持单位,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织验收后,标志课题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