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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日期: 2025-10-20浏览: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规范

辽科发〔20255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满后,辽宁省科学技术厅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范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凡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立项,并签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列入本规范管理范畴,相关文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评价的项目不在此列。

(二)项 目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任务书的约定,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三)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对自由探索类项 目,重点评价新原理、新方法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对任务导向类项 目,重点评价预定目标完成情况,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服务能力水平,以及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二、管理职责

项目评价依据省科技厅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省科技厅项目综合管理处室负责制订项目评价制度,根据项目评价申请情况,统筹部署项目评价,协调项目归口管理处室、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项目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提醒督办、评价材料审核、项目评价归档等全过程动态跟踪,定期汇总评价情况。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省属及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项目初审推荐权的单位( 即初审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评价具体组织、材料初审,出具推荐意见,配合做好项目评价支撑、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项 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负责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规范使用科研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牵头做好项目评价工作,及时提出项目评价申请,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和资金纳入相关材料。

三、评价申请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项目

评价申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评价。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审核后生效。已过执行期的项目不得申请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附件1);

2.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资金决算表(附件2)、决算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费用可从项目资金列支。

3.相关成果,包括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标准、商标、著作权等)、论文、成果应用推广情况等,并填写《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 3);

4.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的凭证;

5.项目结余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课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说明结余资金产生的原因;

6.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初审推荐单位对归口推荐管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存在问题的,退回补充调整。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出具项目评价推荐函,上传至信息平台。

四、项目评价

(一)项目评价方式主要包括材料集中评价、会议集中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省科技厅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建项目评价专家组,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省内专家一般从辽宁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二)材料集中评价适用于省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5名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现场集中审阅项目材料,并独立填写项目评价打分表(附件45)。评价过程中,专家根据需要,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打分完成后由专家组长组织复核,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价结论。对于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须填写项目评价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

(三)会议集中评价适用于省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 目,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经听取汇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评价结论,并填写项目评价专家组意见表。经多数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重新采用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评价。

(四)实地考察评价适用于省财政资金资助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经现场考察、听取汇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评价结论,并填写项目评价专家组意见表。

(五)对于采取材料集中评价方式的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综合管理处室一般每季度组织1次项目评价工作。对于采取会议集中评价或实地考察评价方式的项目,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商项目综合管理处室,适时组织项目评价工作,但一般应在项 评价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进行。

(六)项目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且技术平均分、财务平均分均在70分以上的,评价结论为通过;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退回经专家认定的结余财政资金,不予追责;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通过,一般应全额退回财政资金,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1)因非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提供的项目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4)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

5)拒不配合项目评价工作;

6)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拨、转移项目资金,承诺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评价结束后,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更新项目状态(通过或不通过)。评价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 目团队科研需要。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评价(仅限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首次评价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材料并提交二次评价申请。最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商项目综合管理处室,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评价不通过通知,明确财政资金退回额度、退回时限、退回渠道等,予以追责的,一并明确处理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客观、完整反映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

未勤勉尽责行为的,将取消承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参与项目评价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三)本规范自202581日起施行,《辽宁省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科发〔202319号)、《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辽科办发〔202248号)同时废止。现行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