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件模板格式错误

大连市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25-10-20浏览:

大连市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423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等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创新政策资金(以下简称政策资金)是指科技创新专项及兴连英才计划中的科技人才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策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科技创新。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策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年度预算,根据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支持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报本部门政策资金预算,制定年度经费的支持方向。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本部门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资金预算,制定年度经费的支持方向。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指区市县(先导区)科技、发改、工信管理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市级(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经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具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权限的单位。负责组织属地或所属(本)单位申报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验收、终止撤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及时办理项目经费调剂、验收等手续,组织项目实施。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经费使用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组织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接受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方式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423号)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资助对象为在大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

第十条 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科技计划类项目。包括:

1.科技创新基金计划项目。项目立项后,事前给予研发资金资助。其中,由企业提出需求、委托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的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企业出资额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

2.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研发资金后补助。

3.“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项目立项后,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4.科技人才创新项目。项目立项后,尖端人才、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采取事前、事中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之星项目采取事前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二)引智项目。项目执行结束后进行经费核销,给予后补助。

(三)认定奖励类项目。对经认定、获批、评估或奖励的项目按政策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包括14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大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市科学技术奖、科技特派团、优秀科普基地等项目。

(四)费用补助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比例、标准等计算补助金额。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科技项目配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转化(吸纳)科技成果、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科技保险等项目。

(五)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包括国家实验室(基地)、辽宁实验室、大连实验室、先投后股等项目。辽宁实验室、大连实验室资金管理按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实验室(基地)、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以及企业承担的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仅限于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2.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在科技计划类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非企业项目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参照我市相关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计算标准暂定为8000//月以内,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关联单位参与情况、委托研发内容及预算等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对实施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依据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之间变动,确有必要调剂预算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预算调剂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七条 引智项目经费补贴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等。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

(一)专家交通费:指专家本人因来华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专家工薪:指项目单位与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

(四)专家补贴:指在项目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华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专家在华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专家补贴按海外专家在国内执行项目天数发放。

(五)专家生活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

第十八条 科研助理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可从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或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审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申报(或中期评估、验收)、专家评审、考核评估、专项审计、项目查重、诚信查询、党组会审议、社会公示等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拨付环节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支持计划)。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支持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科技计划类项目中科技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财政资金以项目(课题)方式再次向外转拨。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引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有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用于本项目支出,并与财政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任务书(合同)是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和评审结果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同(合同书)约定需要中期评估拨付资金的科技计划类项目,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履行资金拨付程序。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经整改合格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按任务书(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科技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创新项目。

1.对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如因违规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项目执行期结束至验收结论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支付项目经费(验收审计费用除外)。

(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

1.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尾款。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已拨付事前补助资金的,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已拨付事前补助资金的,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如因违规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超出项目批复预算总额的或项目延期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计入项目总投入,但不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确需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将财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需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确认退回资金额度并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 引智项目中获批国家引智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获批省级引智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引智项目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本级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底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统一结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引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外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暂停拨付资金、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和资金情况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通过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其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下达环节;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拨付等环节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绩〔2020956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9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发 〔202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科规发〔2024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2016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瞪羚独角兽企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科发〔2020165号)同时废止。2024年及以前立项的科技计划类项目仍按立项时有效的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