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 2010-06-11浏览: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功勋奖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

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极其应用及推广。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软科学、图书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显著,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工程比较复杂,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辽宁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一条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辽宁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辽宁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辽宁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辽宁省科学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促进辽宁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辽宁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 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三十四条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留任下届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省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奖一般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要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同一专业领域的5位专家(正高职)每年度可推荐一名(项)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应当组织科学技术专家进行评价,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第四十二条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四十三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十四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五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以函审形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函审。

第四十七条奖励办公室根据函审结果,按一定比例择优选择参评项目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束后,按奖励办公室下达的比例,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拟获一、二等奖项目名单。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三)科学技术功勋奖的人选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四)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二等奖,二等奖没通过的自动落为三等奖,三等奖由专业评审组提出获奖项目名单,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核准。

第四十八条各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条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科学技术奖励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三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前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五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 ,结合异议期间的反馈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功勋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功勋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奖金额为10万元/人。

第五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0.7万元/项。

第五十八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数额不定,不分等级,不发奖金,由省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科发[2001]52号、自2001年6月10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