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细则

日期: 2010-06-12浏览:

1 总则

1.1为了做好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的评奖工作,保证科技奖评奖质量,根据《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1.3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难题,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做重要贡献。

1.4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严谨的原则。

2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2.1科技奖授予从事兵器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制造、教学、生产、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兵工学会会员。

2.2根据《条例》,科技奖候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兵器和国防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提出新的学术思想、理论或见解,对兵器和国防科技发展有深远影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3)在兵器和国防重大工程或重要装备研制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和其他兵器与国防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2.3 2.2条(1)款中所称“有重大贡献”是指:在完成重要工程项目中,负责总体方案设计、提出创新设计思想,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直接贡献。

2.4 2.2条(2)款中所称“对兵器和国防科技发展有深远影响”是指:提出了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的学术观点或理论,该观点或理论成为引导或启发某兵器科技领域创新发展的动因,从而使相关的装备或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满足了国防建设或部队建设的急需。

2.5 2.2条(3)款中所称“做出突出贡献”是指:在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装备研制中,应用自身拥有的扎实理论和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实现了重要的技术突破,极大地提高了工程项目或装备的研制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2.6 2.2条(4)款中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引进智力、技术推广等工作;“重要贡献”指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做出了特别突出的成绩,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并为同行所公认。

2.7科技奖评奖中只受理已经解密或不涉及核心机密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工程项目以及可以公开其身份的优秀科技人员;评奖过程中要注意保密问题。

3 奖项设置及推荐

3.1科技奖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上述各奖项名额均可以空缺,不得超出。

3.2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双数年为评审年,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二季度为推荐阶段,三季度为评审、公示阶段,四季度或第二年一季度进行颁奖。

3.3凡中国兵工学会会员均可成为候评人,但必须通过学会组织系统进行推荐。

3.4中国兵工学会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有关基层委员会均可以推荐候选人;推荐名额根据每次评奖工作通知要求,不得超出;为避免出现专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过多推荐挂靠单位人员情况,特规定,挂靠单位每次只能推荐1人;基层委员会通常由地方学会组织推荐,但对于地方学会活动不正常或未成立地方学会地区的基层委员会以及少数由总会直接联系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自行推荐,但限定推荐1人。

3.5 5名会士或高级会员可以联名提名候评人参加评选,但每位提名人每次评奖只能提1名人选,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提名人。

3.6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要对所有上报人选进行初评,并填写初评意见。

3.7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候评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成为正式候评人。

4 评审机构与评审

4.1评奖工作由本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本会代表大会换届同步,每届至少更换1/3),其成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

4.2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申报候选人的数量与专业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3评审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数的2/3,否则评审无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委会按照《条例》2.3条规定的名额评出二、三等级获奖人员和特等奖、一等奖建议人选。特等奖、一等奖须报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方式是在广泛深入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选结果最终须报中国兵工学会理事会批准。

4.4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5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5 公示与异议处理

5.1评审结果要在授奖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的方式为:获奖人姓名、单位及获奖等级在本会网页上向社会公布;获奖人成果简介在获奖人所在单位内公示。

5.2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名真实姓名。

5.3对于非实质性异议,如:奖励等级、成果影响、水平评价等,一般不予受理。

5.4对于实质性异议,如:成果真实性、剽窃、侵权等,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要责成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学会工作部)与异议提出者调查核实、协商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异议者做出答复。必要时可报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协调、解决异议争端的,经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取消其获奖资格。

6 颁奖

科技奖由本会理事会进行颁奖并发给获奖证书及奖金,颁奖时间可安排在有一定影响的场合进行。

7 附则

7.1科技奖奖金和评审等费用由中国兵工学会理事会负责筹集,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使用该项奖励经费;秘书处负责该经费的保管并根据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财务监督与基金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该经费的使用。

7.2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向候选人收取任何费用。

7.3因剽窃、侵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消其奖励,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追回奖和获奖证书。

7.4参与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如果是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7.5本条例由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