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 2010-06-12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称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有色金属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推动有色金属工业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授予单位或者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及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它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七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6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对个别特别重大的项目,人数可适当增加,具体授奖人数经评审组评审后,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进有色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科技成果水平,对科技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重大作用,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

(二)审定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7-9人。主任委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有色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色科技奖评审组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人员不少于5人。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有色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当年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各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成员单位及有色行业的其它单位都可以作为推荐单位,推荐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评价材料”是指鉴定、验收、评估、评审……等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发明专利,查新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研究项目未完成及未取得有关评价材料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 已推荐参加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有色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并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二)复评:由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本年度初评结果。

(三)终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在行业报纸或行业相关信息网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四)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有色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单位、人员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根据异议性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八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来源由奖励基金列支。奖励基金需多渠道筹集。授奖经费也可由获奖单位按额度自行解决。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