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作者: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日期: 2010-06-17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电子学会为了调动广大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和产业的发展,经国家奖励办批准(国科奖社准字[2002]03-0053号)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奖励条例及其细则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电子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主要奖励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技术发明与创新;

   (三)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重大工程组织实施;

   (五)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

   (六)重要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优秀科技专著。

        第四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中国电子学会设立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电子学会总部,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奖项申报和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确定选送信息产业部的推荐国家奖励项目评审的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国电子学会建立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每次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由奖励办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并报理事长审定后,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委会成员为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奖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奖励数量根据每年申报的情况确定,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一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按以下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

    1. 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

    2. 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

    2. 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

    1.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

    2.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优秀获奖项目选送信息产业部,作为信息产业部推荐项目参加国家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电子学会;

   (二)中国电子学会专业分会及工作委员会;

   (三)有关全国性学会、协会;

   (四)全国重点高等院校;

   (五)国家大型科学研究院;

   (六)国家大型企业集团;

   (七)两院院士3人或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5人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并且经过鉴定、验收、检测等相应评价及实际应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2.采用先进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应用成果、重大工程,并经过验收、评价,证明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研究成果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发表后,为同行所公认,对生产实践有较大指导意义。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申报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申报书》(采用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申报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

     第十七条  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10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组织对申报奖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组,由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专家组的专家由奖励办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三)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审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确定推荐国家奖励项目。评审采用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负责制,主审员一般不少于3人。评委会首先听取主审员对项目情况的汇报,评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须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中国电子学会理事长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并发布公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在中国电子学会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若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真实身份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联系方法,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者协助。

   (一)推荐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奖励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二)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形成意见后报评委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第二十六条  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推荐者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重新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推荐者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并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委会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学会奖励办统一进行销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