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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2-03-07浏览: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完善科研队伍结构,规范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的管理,同时,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自聘人员(以下简称自聘人员),是指根据科研项目工作任务需要而聘用的,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辅助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自聘人员类型

    1、派遣方式聘用的人员,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设定岗位招聘,与大连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人才派遣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2、协议方式聘用的人员,是指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需要由项目负责人以协议方式短期聘用的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条 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自聘人员设岗方案,提交所在单位审批,聘用人员任务分配、酬金发放,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并为自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批设岗方案,组织招聘面试考核和定期考核,对自聘人员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自聘人员的备案,审核酬金发放。

    人事处,负责自聘人员的备案。

第二章 派遣聘用人员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型

    1、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科研辅助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从事实验技术或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条件

    1、自聘人员岗位应根据在研科研项目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设置。

    2、原则上每个岗位需对应年进款不少于30万元的在研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纵向项目,或年进款不少于60万元的其他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中有足够的劳务费或人员费预算。

    第七条 设岗程序

    根据岗位设置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明确所设岗位的工作任务、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和薪酬标准等,并提供依托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证明材料,提交用人单位审批。

第三章 派遣聘用人员聘用程序

    第八条 招聘

    1、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在学校网站发布招聘启事。

    2、面试考核。项目负责人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刷选,确定面试名单;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安排面试考核。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我校人员引进基本标准,专业技能是否满足岗位需求。

    3、聘用。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自聘人员名单,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补充考核审批表》,出具《派遣岗位增员通知书》,由人才派遣公司与自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备案。《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补充考核审批表》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科研院、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聘期

    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可根据聘期考核情况申请续聘。

    第十条 报退

    聘期期满或中途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派遣岗位减员通知书》,到人才派遣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手续。《派遣岗位减员通知书》复印件报科研院、人事处备案。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自聘人员相关证件的注销进行监督。

第四章 派遣聘用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自聘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

    每年5月份,用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自聘人员的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优秀的可续聘。

第五章 派遣聘用人员薪酬与福利

    第十三条 薪酬

    派遣聘用人员薪酬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派遣聘用人员所需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采暖补贴、经济补偿金和管理费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由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或人员费支付。

    派遣聘用人员实行月薪制,薪酬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可参考人才市场同类岗位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人才派遣公司负责每月薪酬的发放。人才派遣公司按月开具派遣聘用人员的薪酬发票,项目负责人凭发票报销,报销单由科研院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第十四条 绩效奖励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实行绩效奖励,从项目劳务费支出,支付方式由项目负责人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

    1、聘用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参加党组织和工会活动,享有应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2、聘用人员可以办理自聘人员卡,享受校内就餐以及使用学校图书馆和体育馆等。

    3、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参加由人才派遣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六章 协议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以聘用协议形式聘任访问学者、兼职人员,聘用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薪酬等内容。

    2、聘用协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聘用人员关系所在单位审批后生效,聘用协议复印件报科研院、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薪酬发放

    协议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依据聘用协议具体条款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劳务费或人员费中列支,以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项目负责人通过登陆财务主页,在线填写并打印《校外人员酬金发放申请表》,项目负责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经科研院审核后,将聘用协议复印件和《校外人员酬金发放申请表》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议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行。原《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办发【201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