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重点实验室:
按照省级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辽宁省科技厅决定于近期对已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组建的,按计划任务组建期满,组建工作已经完成,且已达到验收标准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均可申请验收。申请参加验收的实验室,即视为申报运行评估,验收成绩即作为一次运行评估成绩计入管理档案。
二、验收依据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等有关文件。
三、验收形式
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采取材料审议、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实验室组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被正式命名并授牌。
四、验收工作准备
1.凡申请验收的实验室需按要求填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附件2)。
2.凡申请验收的实验室需简要撰写一份《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对组建工作进行总结。同时需提供组建过程中的重大财务收支凭据复印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清单复印件,以及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和重大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总结的附件。
3.凡申请验收的实验室需准备批建的《任务书》和批准组建文件各一份。
4. 凡申请验收的实验室需在“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2014年实验室年度报告。
凡要求填报的各种表格和总结提纲可在辽宁科技信息网()通知通告栏的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填表时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后如实填写。
五、报送要求
所填报的各类表格和验收总结要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六份报送至科研院基地部主楼207,电子版发送至duc@。
联系人:杜冲 联系电话:84709053
附件: 1.《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表》
2.《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
3.《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