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与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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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

日期: 2009-12-03浏览:
     
 1.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对拟评估的无形资产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无形资产的具体信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评估理由、申请人(全体)署名、申请日期等。  
2.   评估申请人在向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无形资产评估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无形资产(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相关图纸说明、专利最近一次交费发票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即科技成果应用市场分析、产销预测、财务分析等;  
(3)技术开发成本,即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投入和支出说明;  
(4)科技完成人或申请人根据掌握的材料提出评估的参考价值与参考依据,参考价值不应低于技术开发成本。  
(5)申请人需对评估目的进行说明,即评估目的为转让、独占许可或投资入股等转移行为中的一种,如果评估目的是许可类别,需要明确许可年限,评估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估目的进行价值评估。  
以上(2)、(3)、(4)需要申请人或者科技完成人所在学院的科研院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并由院系盖章。  
3.   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  
(1)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科技完成人提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院系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4)参考价值是否合理等。  
4.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评估申请后,将依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促进技术转移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可将评估完成的评估报告一份交付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申请人。(评估文件的有效时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