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和转让。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包括专利所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申请权等知识产权许可。具体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原则上不允许被许可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第三方。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所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转让。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拟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科技成果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签署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协议或合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或转让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转化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
(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转让)及期限、范围、地点等;
(四)科技成果定价方式、价款和支付方式,科技成果权属共有的,需明确收益分配比例;
(五)交付和验收标准;
(六)技术保密条款;
(七)技术权益归属和技术再开发权益归属条款;
(八)违约及侵权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或转让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涉及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定价的,应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的日常管理,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评估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核。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转让程序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之前,应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附件1),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知产办登记。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拟受让方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提交《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知产办,由知产办负责对拟许可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经审核和认定无异议的,由科转办组织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达成交易意向的,科转办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许可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受让方(合作方)等基本信息和拟许可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转办组织分级审批。
(六)科转办组织与拟受让方签订科技成果许可合同。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拟受让方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提交《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与转让申请表》(附件3),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知产办,由知产办负责对拟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委托具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审核认定,对特别重要的科技成果评估结果报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经审核和认定无异议的,由科转办组织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达成交易意向的,科转办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转让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受让方(合作方)等基本信息和拟转让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转办组织分级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国资办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七)科转办组织与拟受让方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 在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和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
(一)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科技成果受让方持股。
(二)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科技成果受让方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实际或间接控制科技成果受让方。
(四)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等。
第十二条 当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采用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的方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申请表》(附件2)或《大连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与转让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保证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未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失,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知产办,由知产办负责对拟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委托具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审核认定,对特别重要的科技成果评估结果报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和认定无异议的,科转办将学校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结果作为成果挂牌交易价及起拍价的参考依据。履行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程序的提供办理挂牌交易手续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挂牌交易项目介绍、挂牌交易标的的权属证明和有无质押、担保等情况说明、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同意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的证明文件、委托挂牌机构协议等。
(四)对于挂牌交易或拍卖达成合作意向的,科转办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受让方(许可方、合作方)等基本信息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转办组织分级审批,报学校出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国资办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六)科转办组织与拟受让方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办理:
(一)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科转办提交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科转办只接收实名提出的异议。
(二)科转办接到异议后应将异议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在期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弃权,终止转化程序。
(三)科转办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反馈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决定。
(四)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认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将继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包括异议处理期;异议理由部分成立的,由科转办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技成果转化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对异议理由充分不能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终止转化程序。
第十四条 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实施转移以及职务科技成果向境外进行转移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涉及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有偿许可使用的内容、范围、期限和金额等。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权、使用权和所有权由学校享有,如在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过程中涉及放弃职务科技成果权益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人员申请学校放弃职务科技成果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知产办审批。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或转让费用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方式,具体事项在签订的许可或转让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许可或转让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30%归属学校和二级单位,具体收益分配操作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转办整合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或招标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和转让工作,并通过协议方式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的现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第二十条 学校不再资助维持费且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出资维持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须签署《放弃职务科技成果维护义务及收益主张权利承诺书》,由科转办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学校许可和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收益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必须对许可或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纠纷的,须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确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擅自实施和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或受让方协议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给他人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等行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给他人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