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暂行)
大工校发〔2018〕25号
为调动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各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通过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现金和股权)。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其中以许可或转让方式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须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支付方式需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其中许可和转让费用原则上只接受现金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支付方式。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收益的核算和管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管理。
第二章 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分配如下:
(一)学校从许可或转让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下称“科技人员”)的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奖励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可一次或分次领取。
(二)其余30%纳入学校专利资助基金,其中10%分配给科技人员所在二级单位,20%由学校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资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队伍建设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是指取得许可、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收入后扣除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专家咨询费、中介费等成本后的收益。
第七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收益分配如下:
(一)学校原则上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中提取50%-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二)学校所获股权,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所获股权红利或股权交易等产生的现金收益,应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及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等支出。
第八条 学校不再予以资助维持费,且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出资维持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须签署《放弃职务科技成果维护义务及收益主张权利承诺书》,由科转办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如学校通过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现金收益,将净收入的50%奖励给科技人员,其余50%由学校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资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队伍建设。
第九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给予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获取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三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一)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前,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备案表》(附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经审核无异议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转办审核备案。如科技人员涉及多个二级单位的,需所在二级单位明确各自分配比例。
(三)科转办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
(四)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科转办出具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待转化收益到校后进行现金奖励发放,发放流程由财务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一)科技人员填写全员同意作价投资和奖励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经审核无异议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转办审核备案。
(三)科转办将奖励股权分配说明等作价投资相关材料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依据审批意见在办理工商注册时依法将股权奖励按比例登记到科技人员名下,并依法享受股权红利或股权交易等收益。
第十二条 科转办整合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或招标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式、中介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中介费用采取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方式,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所获现金收益的10%。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在实际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收入之日起三年(36个月,分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内奖励给校内科技人员的现金,在履行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程序无异议的,享受国家关于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学校以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学校取消科技人员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收益,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基于上述行为产生的纠纷由科技人员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及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转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前学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实施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