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与成果转化
产学研与成果转化

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 2021-12-08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师生开展高水平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专利的全流程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及所属各学部(学院直附属单位、校外研究院及外设科研机构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非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 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由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负责专利管理事宜。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利转化实施的全流程管理工作,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负责专利转化实施事宜。知产办和科转办设在技术研究开发院。

第四条 学校围绕重大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


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二级单位及承担重大项目的科研团队应当配备知识产权专员,负责所在单位或科研团队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五条 师生员工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以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 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师生员工校外兼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的申请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归属学校,具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涉及兼职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经知产办审批同意后,其专利的申请权和使用权归属学校与兼职单位共有。

第七条 学校校外研究院、外设科研机构等所属单位如涉及与学校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经知产办审批同意后,专利的申请权和使用权归学校与所属单位共有,其实施运用由学校统筹管理,所属单位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享专利转化收益。所属单位撤销后,其专利权归大连理工大学所有。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并对职务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拟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的,须履行专利申请前评估程序。

第九条 经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提出申请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涉及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形成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经知产办审批后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严禁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未经批准的专利代理行为。

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交知产办归档,任何人不得自行保留原件。

第十二条 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及年费等费用,可以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发明人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中列支。

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的,不得利用财政资金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以大连理工大学为唯一申请人的国际专利,学校经评估后择优承担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 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暂行)》(大工校发〔201825 号)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

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学校收益政策进行分配。

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第十五条 发明人做好专利各阶段缴纳费用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包括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和年费凭证等。发明人决定不缴纳专利年费的,须在专利有效期内及时提出申请,说明放弃维护理由,经全体发明人同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知产办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变动,由发明人

提出申请,经全体发明人同意、二级单位审核,报知产办审批:

(一)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

(二)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学校不承担因专利变动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章 专利运用

第十七条 专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化可以采取许可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等方式, 鼓励以普通许可方式实施转化。学校采取现金、股权、分红等奖励方式,使发明人合理分享专利转化收益。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涉及现有专利实施的,应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原则上不允许被许可单位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第十九条 专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授权科转办统一进行转化实施:

(一)被授予专利权 3 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专利;

(二)发明人不再出资维持的专利;

(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定自行转化实施的专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

完成人要配合学校做好专利的转化实施,签署《放弃职务科技成果维护义务及收益主张权利承诺书》。如转化获得现金收益, 学校将净收入的 50%奖励给完成人。如完成人坚持自行转化实施, 需向科转办提出转化实施方案,明确转化实施期限。

第二十条 学校以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

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政策中, 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知识产权运营专项资金、技术经纪人队伍、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等,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在专利申请、奖励申报、学位论文、项目申请、合同履行、成果转化等存在弄虚作假、非法牟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构成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发明创造创办企业,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提供或转让给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单位使用。对于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或许可使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引起侵权诉讼、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在专利管理和转化实施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申请公布或公告前的专利负有保密责任。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及专利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利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涉密专利的管理和转化实施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研究院、外设科研机构、异地办学机构(校区)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1677号)同时废止。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