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要求

日期: 2010-10-20浏览:

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