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发布《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基函〔2013〕23号)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了科技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下同)科技报告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项目在提交科技报告基础上,要求每个课题至少提交1份一般性科技报告。
2. 2006年以来立项且已经验收的项目和今年结题验收的项目,除按原通知要求以项目为单位抓紧提交相应的各类科技报告以外,还须在10月30日前以课题为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3. 其它项目须在12月31日前根据项目进展阶段分别以项目和课题为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4. 项目和课题提交的科技报告正文部分应详细论述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和实验过程。
5. 项目提交的科技报告由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撰写,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项目下设课题提交的科技报告由课题负责人撰写,经项目首席科学家审核后,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交。
6. 根据上述新要求,973计划科技报告格式相应有些变动,模板详见附件。
7. 联系方式:010-58881556,58881509,58881511。
附件:973计划科技报告格式新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