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成果(以下简称咨询成果)予以奖励,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工作者深入研究回答辽宁全面振兴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确有咨询参考、应用价值研究成果,发挥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库作用的重要措施。咨询成果的奖励为课题研究的资助性奖励,奖金归作者本人及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
第二条 咨询成果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针对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选题研究。咨询成果应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突出创新性、应用性、对策性、可操作性。咨询成果要求新、短、实,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三条 咨询成果的主要内容为:
1、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部署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重要性、关键性问题。
2、关于辽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某一领域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某一方面的现实问题。
3、关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4、关于制定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领域中、长期规划问题。
5、关于辽宁改革发展带有方向性、启示性的典型经验的总结及理论概括。
6、关于辽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中出现的需要注意和解决的苗头性问题。
7、省委、省政府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咨询成果奖励工作由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具体负责。按照“坚持标准、重在应用、决策采纳、指导实践”的原则,对报送的咨询成果进行审核、编辑。对具有决策应用价值的咨询成果经省社科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审定,《社科与决策》刊发,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社科联对咨询成果按决策采用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
第五条 对进入决策程序的咨询成果,省社科联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对经省社科联审核,由省委宣传部《社科与决策》采用、刊发,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咨询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2、对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肯定且采纳的咨询成果,每项奖励3000元;
3、对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且采纳的咨询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咨询成果奖励不受数量限制,对同一个作者报送采用的多项咨询成果,按每项咨询成果奖励;获得本规定奖励的咨询成果作者可以兼得省委宣传部的相关奖励及作者单位的配套奖励;对一项咨询成果获得多位领导同志批示、不同层次领导多次批示的,按最高额予以一次奖励;对符合以上情况的的咨询成果,按最高额予以一次奖励。
第七条 每年6月和11月,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统计进入决策程序的咨询成果,填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成果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科研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咨询成果作者本人签字后,向其单位或本人拨付奖励资金。对获得奖励的作者和咨询成果,省社科联以函文形式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八条 对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程序的咨询成果和作者,省社科联给予以下政策性倾斜:
1、对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采纳,获得奖励的咨询成果,不受课题立项和结项评审时间限制,省社科联按当年度重点课题予以立项。
2、对1年内提交多项咨询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次以上批示肯定并采纳的咨询成果作者,省社科联授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省社科联聘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
3、对进入省委、省政府实际决策程序的咨询成果,如以该内容的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报辽宁省成果奖,按成果“决策采纳”赋分标准最高分值赋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