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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07-1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发挥科技对我市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和牵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下同)是市政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加强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三)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研发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市科技局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第八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专家评审、评估;

3、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指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用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 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研发资金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出现赤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对重大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采取分期拨款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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