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启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工作的函》(国科财函[2011]2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项强调面向市场、面向应用、面向产业化,重点支持具有市场推广前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面向科学研究本身的单台(几台)套仪器研发不在此次支持范围,由基金委组织的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负责。
二、申报项目要突出重大的特点,集成度高,投入较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生产性设备、重大研究和中试平台的升级改造、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等不在支持范围。
三、该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十二五期间,教育部科技司将采取开放原则,随时接受学校项目推荐,原则上每校每年1-2项。条件成熟的可在当年推荐,尚不成熟的作为项目备选,教育部科技司将会同高校共同进行培育和完善。
四、该专项将作为较长时期的科技计划,各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五、2011年度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一)关于专项支持范围
(1)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已突破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通过集成研究和应用开发,形成能够在世界上有特色、有影响的科学仪器设备。
(2)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主要支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或其他渠道已形成的,对相关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的工程技术、产业化技术和应用开发。
(3)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主要支持市场上虽已有成熟产品,但能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技术等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性、核心关键部件的开发和应用。
(4)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一些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等关键核心领域受制于人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或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
(二)采取限项推荐,科技部给教育部的限额为10项,教育部限每校申报1项。教育部科技司将在各高校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论证后择优推荐至科技部。
除教育部外,科技部规定项目还可以通过以下部门按照限额推荐:
1.中科院:10项
2.工信部:5项
3.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上海、湖北、江苏等8个部门(地区):各4项
4.水利部、农业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4个部门:各2项
(三)申报方式
请申报的老师填写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附件2),并于2011年8月12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报送科研院基础研究与团队管理部(主楼210)以备校内遴选,同时通过发送电子版。
项目申报相关通知同时发布在科技部主页通知通告栏,网址如下:。
联系人:李占英
电话:84708600
Email:kyyjcb@
附件:1.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点击下载文件
2.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建议书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