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辽宁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凡是省财政拨款资金的项目须自拨款年度起两年内使用完结,零结余,否则,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省教育厅要求我校承担的2011年度及以后的辽宁省教育厅立项的相关项目在遵守财经纪律前提下合理使用经费,加快经费执行进度。
涉及项目类型包括: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计划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项目。
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此类项目经费要求零结余,不办理结余经费结题结转,因此,尚未结题的项目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支出,已结题项目如有结余经费请务必尽快支出,避免产生结余被收回。
联系电话:科研院 84708958,财务处 84708442
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