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1-12-08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6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取得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科技成果,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及所属各学部(学院、直附属单位、校外研究院及外设科研机构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非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和审议机构。涉及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设在技术研究开发院,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全流程管理,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认定、评估和转化流程审批、合同管理、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运营推介等。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大连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科研、人事、财务、国有资产、股权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审核、监督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级科研机构、校外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


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转化管理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鼓励优先以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拟自行实施科技成果的,经所有完成人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前须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和关联关系声明,关联关系包括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科技成果受让方持股;担任受让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让方;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必要信息,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关联关系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确定交易价格的,须事先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交易价格须以认定后的资产评估价格为参考,并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分级审批。

(一)非关联关系的许可和转让:

200 万(人民币,下同)以下,由技术研究开发院(科转办)


审批;200 万(含)-800 万,由技术研究开发院(科转办)审核, 分管副校长审批;800 万(含)-3000 万,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3000 万以上(含,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作价投资、关联关系的许可和转让:

3000 万以下,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3000 万(含)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 扣除转化产生的相关税费,以及学校承担的职务科技成果维护成本、专家咨询费、中介费等费用后获得的现金收益。

第十八条 对于科技成果许可方式所得的现金收益,学校将85%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15%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对于科技成果转让方式所得的现金收益,学校将80%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20%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对于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让所得的现金收益,学校将85%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15%归学校所有,其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学校将不低于50%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余部分由大连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大连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新成立目标企业中代表学校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 10%,并建立所持股权的退出机制。大连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分红所得、股权转让收益,扣除相关税费等直接成本,在年末完成企业决算后全部上缴学校,上缴部分学校按照50%40%10%的比例在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第二十条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出资维持的专利等职务科技成果,学校授权技术研究开发院(科转办)统一处置,学校将转化获得现金收益的5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科技成果完成人退休、辞职、辞退或者调动工作等离开本校的,除科技成果完成人声明放弃权利外,学校将转化取得现金收益的5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原所在二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得现金收益,原则上应通过现金奖励方式发放,也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约定列支相关支出,支出范围参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但现金奖励不低于学校所得现金收益的5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现金奖励比例的, 完成人须说明原因,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所得现金收益(包括股权形成的现金收益)列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具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选择现金奖励发放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程序,如实填报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奖励人员姓名及依据、现金奖励总额、奖励发放时间、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处协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业务。校内科技人员自取得转化收益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享受国家关于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结束后,如现金收益仍有结余的,可申请纳入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技成果后续的中试熟化、转化实施以及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具体参照学校结题结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按照学校兼职管理办法执行。兼职人员须如实提交兼职取酬报告报学校备案,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创


新创业。经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意,三年内可通过无偿许可方式, 向学生创业企业授权使用科技成果。授权期间或到期后,企业可与学校签署许可、转让合同或作价投资协议后继续实施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方面的评价激励作用,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对贡献突出的单位与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运营中心组建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和商业化运营,取得的收益由知识产权运营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列支,具体比例按照服务质量和转化绩效确定。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不得将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 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


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须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以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涉及的兼职取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促进技术转移的实施细则(大工办发〔200788 、《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16131 号)同时废止,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