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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组织2012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日期: 2012-06-21浏览:
  

关于组织2012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12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总参军训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加快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按照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将2012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评审认定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条件,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重大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的协同创新中心。

2.培育组建是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的必要前提,是评审认定的核心与重点内容。今年是“2011计划”启动实施之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抓紧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工作,细化和完善组建方案,推动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在培育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协同创新的重大问题。前期培育的力度与成效是评审认定的关键。

3.培育组建方案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围绕国家、行业、地方发展的重大需求,认真分析当前高校在解决重大需求中的突出问题和瓶颈,阐明开展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方案的整体思路。

4.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了解区域、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分析科学前沿的发展趋势和国家需要,在凝练协同创新方向时体现出战略性和前瞻性。要根据需求、目标等确定适合的协同创新类型;根据方向和任务需求充分汇聚资源;结合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整体考虑各项改革之间的有效衔接。

5.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应建立在高校、地方或行业切实支持和实质性重点培育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一所高校牵头,主要参与单位要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充分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分工协同,承担具体任务,发挥实质性作用。参与单位数量不限,不支持临时凑数和拼盘。

6.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额申报的方式。今年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总数控制在35个以内,其中,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重大需求的协同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20个,面向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总数不超过15个。

今年每省申报总数控制在2项以内(包括四种协同创新类型),中央高校申报总数控制在平均每所高校不超过1项,其中,中央高校牵头申报的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不占地方推荐指标,但占本校指标。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参加单位不受名额限制。

7.“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格式(试行)”可从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下载,申报评审认定的高校须按照格式的要求,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如实反映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的真实情况,并尽可能详尽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求和“2011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要求,合理地提出所需国家支持。

8. 申报材料经牵头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申报),请于2012925前一式3份并会同电子版材料(格式将另行下发),一并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邮寄材料,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9.各地、各高校和主管部门要坚持从严从优的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择优遴选,宁缺勿滥。不得盲目申报、弄虚作假、劳民伤财、搞不正之风。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达不到申报条件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牵头高校和主管部门申报指标。

联 系 人:明 炬

联系电话: 010-66096519

附件: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格式(试行)点击下载文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