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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2010-06-11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点击:[]

  

[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1996?6?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

 

()项目申报。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项目立项。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结合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纲要及科技发展领域协调计划指南,综合平衡,协调集成,并根据年度支撑条件,按滚动安排原则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意见,提请国家科委科技计划项目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立项。

 

()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批复。经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1?由国家科委专业司(中心)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并协调项目建议单位,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

 

2?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由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进行形式审查,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会同项目组织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3?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部发文件(地方科委以委发文件)报国家科委(一式八份)

 

4?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审核后,以国家科委发文方式批复。

 

()课题可行性论证及专题合同签定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后,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审批。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负责与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签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认定。

 

第五条 国家科委在综合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新上滚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攻关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补充后编制年度科技攻关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各有关项目组织部门实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采取滚动方式,按年度实施。根据年度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的程度,逐项开题。

 

第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科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在“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课题、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攻关内容和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

 

第十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消的项目、课题、专题,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消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设项目、课题、专题三个管理层次,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进行专题管理。专题承担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方式分三种: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协议招标(“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由国家科委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

 

第十三条 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受国家科委委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对国家科委负责,并协助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一般为913人,由技术、管理、经济等多方面、多部门专家构成,其成员由国家科委根据项目组织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的建议选聘。项目组织部门同时是项目专家委员会的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管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主要职责:

 

()编制年度计划。

 

()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组织、审批项目专家委员会。

 

()组织项目及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审批项目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认定专题合同。

 

()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协调多组织部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

 

()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同。

 

()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预算。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多组织部门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第一组织部门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其他项目组织部门;其他组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项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七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职责:

 

()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

 

()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按专题提出年度经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严格执行攻关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

 

()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第二十条 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应当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按专题合同和项目组织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每年分三批将国拨攻关经费下达到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课题、专题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可通过地方科委向国家科委申请科技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国拨攻关经费。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建立计划调整机制,以适应“九五”攻关计划滚动实施的需要;同时为保证一些特定领域能获得较为长期稳定的发展,对部分项目实行基金方式(含后补助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法见附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八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委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按需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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