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1996 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攻关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任务完成质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有关科研、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系指为执行“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方以其拟订的科技攻关任务内容及其他条件和要求等作为“标的”,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投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对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具体研制、开发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招标确定,由任务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作为招标方;凡符合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投标方,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的一般程序为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符合承担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协议招标:招标方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参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费用与任务经费不成比例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服务、管理性质的;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招标方应按任务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名称
(二)任务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及考核指标构成及技术要求
(四)成果形式、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提供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三)参加投标所需收职的费用
(十四)其他
第九条 竞争性招标应发出招标通告,通告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或由国家科委以文件转发。
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招标方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任务的性质
(三)招标任务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及时间要求
(五)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时,攻关计划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应对招标方选择的邀请投标方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产生重大分歧时,报国家科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和补充标书的时间。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收到招标文件后,有意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四)计划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任务能力说明
1?与招标任务相关的科研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相关专业的科研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3?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任务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招标文件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方可委托投标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 开 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并邀请评委、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任务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二十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方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标方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报价合理、能保证攻关任务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评价委员会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书评价;
(二)对投标方的技术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方根据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方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应按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拒绝全部投标):
(一)最低评定标价远超过标底;
(二)所有的投标书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三)采用竞争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