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产学研合作科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2010-06-11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点击:[]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现就对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课题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

 

  2.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课题的确立

 

  (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归口部门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五)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

 

  (六)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与课题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八)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由归口部门确认。

 

  三、课题的组织管理

 

  (九)国家科研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十)明确课题研究的层次。根据实际需要课题可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签订课题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十一)明确课题管理和课题研究各方的职责。在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中要明确各有关部门、课题依托单位以及课题责任人的责权利,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详细规定。

 

  (十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并按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经费管理

 

  (十三)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十四)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十五)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课题申请人在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十六)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归口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课题研究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十七)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及其他研究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课题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依托单位课题服务的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十八)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十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经费结存情况核定本年度课题拨款额,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课题成本核算。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二十一)加强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二十二)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五、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二十三)完善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课题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二十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二十七)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归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各归口部门在制定新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对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地方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上一条: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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