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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管理科

大连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5-08-31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基础科研基地管理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基础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指由辽宁省科技厅批准的,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的重要平台,是我校科研特区机制体制改革的重要试行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国内外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培育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根据辽宁省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宏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  

第四条               实验室挂靠我校相关院系,实验室的工作必须与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结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凝炼学科方向、科研团队建设和提升学科水平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与学校的验收和检查,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二、职     

第七条               辽宁省政府相关部门对我校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二)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负责遴选、聘任实验室的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将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间的流动。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应用型科技项目,积极参与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相关的科研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三)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在所依托的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实验室各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五)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实验室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三、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实验室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环境,创造有利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给实验室下拨的运行费和开放费的使用按有关办法执行,学校按年度拨付实验室一定的运行配套费,运行配套费用于实验室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支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向校内开放,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资助国内外学术会议,网站维护,学术委员会年会的组织等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建设方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选举与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平均每年在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验室主任要向学术委员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与9人,经实验室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大连理工大学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与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任职条件是:  

(一)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协助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的健全和监督管理、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验室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等的编辑出版、学术会议会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数据及时更新,实验室各方面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四、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室的考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各实验室年初上报年度计划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学校根据上报年度计划情况下拨运行配套费。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与实施各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考核标准以各实验室年初所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为根据,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档,学校将根据各实验室年度考核的成绩调整下一年度运行配套费支持。对于获得突破性进展,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实验室将适度加大下一年度的运行配套费资助力度;对于考核成绩为良好的实验室原则上维持上一年度运行配套费资助标准;对于考核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学校将缓拨或停拨运行配套费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获得运行配套费资助的资格。周期评估由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成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可将其退出实验室。  

五、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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