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2012-02-17  点击:[]

(2010年7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获奖条件

第三章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五章申报

第六章评审

第七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八章发布与授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管理科学奖奖励工作,保证管理科学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是管理科学奖的评审机构,按照奖励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进行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管理科学奖是授予获奖者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管理科学研究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获奖条件

第四条管理科学奖获奖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构。要求管理科学奖获奖者具有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并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管理科学奖获奖者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管理科学研究领域有重要成果或学术著作,并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

2、在管理实践领域通过创新,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产生了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在管理科学传播推广方面成绩显著,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章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管理科学奖(包括学术类和实践类)每届奖励的数量不超过15项。此外,每届评选可以增设面向不同领域和对象的专项奖。

第七条 管理科学奖-学术类评定标准:

管理科学学术论著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研究论文。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对管理学科发展的贡献度、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标准和条件如下:在管理科学学术研究上,有重要突破或实质性创新,对学科发展贡献大;社会影响力大,学界认可度较高,理论观点转引率高;应用于管理实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行业、区域、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了某地区、行业、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了管理增效,获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科学奖-实践类评定标准:

要求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某一领域、行业、部门的组织中,在管理理念、方法、组织、手段等方面,通过建立实施具有改进、创新因素的管理体制和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用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等五项指标衡量。

评价标准和条件如下:符合科学原理,在某一管理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有实质性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管理实践同等水平;可操作性很强,已推广应用;工作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很大;创新理论和方法对解决关键问题作用显著。

第九条专项奖的设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届评选活动启动前提出设置意见,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条 《奖励条例》和本细则中所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均要求申报者根据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经济效益并由推荐单位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财务签署意见。社会效益应有申报者提出的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本细则中所称“认可度”是指根据奖项类别的不同,在不同专业群体中的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采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统计期刊论文参考文献检索出的转引率数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的含义是:科学性,要求符合科学原理、能反映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先进性,要求在结构、功能上明显优于原来采用的管理办法或对管理理论有新发展;可行性,指符合经济法规、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指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性,包括理论上的创新和管理方法的创新。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可以在上述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届评选的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具体评审办法、标准和指标。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评审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维护管理科学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审工作由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

第十五条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国管理科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公共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从评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前一届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

1、在管理科学研究或管理实践方面有学识、有业绩、有经验;

2、廉洁清正、办事公正、认真负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3、了解国内外管理科学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4、了解和热心奖励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能力和经验。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科学奖-学术类、管理科学奖-实践类两个分委员会和专业或专项评审组。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科学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形式审查工作以及日常工作。包括提出和起草工作文件、制度,接受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管理科学奖数据库,发布信息等,履行办理程序性工作职能。

第五章

第十九条具有合法身份的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均可申报或共同申报管理科学奖。

第二十条申报管理科学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申报书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从设奖单位网站上下载)。申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管理科学奖申报接受社会各界的推荐。推荐申报时,推荐机构或推荐人应在申报书上签字盖章,推荐机构或推荐人应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要求申报书中填写的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与该项目并确有贡献的人员。属于集体成果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3人,申报项目的参加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凡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受理申报,已受理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经过分类整理的申报书、提交形式审查情况报告和建议进入评审的申报书名单。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审核办公室提交的形式审查情况报告和建议名单,确定进入评审的申报书,确定是否进行初评和分组。初评的筛选工作,可按学术、实践两类(或专业)分别进行。初评时,可酌情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分类(或专业)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评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只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严格按照申报书填写的内容进行评审,未申报的内容不予评审。对于研究领域过窄,需要同行专家提供帮助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价,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书面综合评价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补充,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评审结果须由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管理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管理科学奖的或本人系申报项目的参加者,应当在相关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七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管理科学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等持有异议,可以在评选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在异议材料上真实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异议包括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完成人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类别和范围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处理。对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的问题,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可由申报方,或推荐申报方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行业、部门、地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人员或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方。

第八章发布与授奖

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并就获奖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后,向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评选结果由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并组织管理科学奖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管理科学奖者,经查属实,可以撤销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直至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参加管理科学奖的申报,无论是否获奖均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本细则的修订意见由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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