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

2012-02-17  点击:[]

(2010年7月修改稿)

第一条管理科学奖通过奖励在我国管理科学研究、管理实践以及管理科学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激励广大管理科学工作者结合管理实践创新发展管理理论,应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管理科学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目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科学奖是管理科学领域的全国性奖项,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设立。

第三条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和授予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是管理科学奖的授予机构;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设立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作为管理科学奖的评审机构;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科学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形式审查工作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管理科学领域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共管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审。

奖项设置和授奖范围

第六条依据管理科学的特点,管理科学奖包括学术类和实践类。为了保证评选质量,管理科学奖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每届奖励的数量不超过15项。

第七条管理科学奖-学术类授予在管理科学学术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

人或组织。要求获奖者的管理科学学术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并对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八条管理科学奖-实践类授予在管理实践和管理科学推广工作中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要求获奖者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通过在管理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取得重要成果,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管理科学奖评选包括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发布及授奖等环节。

第十条具有合法身份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凡在管理科学理论研究、管理实践以及管理科学推广工作中取得成果者均可申报管理科学奖。

第十一条管理科学奖的申报采取自行申报,专家或单位推荐申报并行的方式。申报管理科学奖,应当完整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个人自行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自行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推荐申报由推荐人或推荐单位签署意见,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由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和程序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由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根据管理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共同做出评选结果的决议,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管理科学奖为荣誉奖。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用的方式奖励获奖者,组织授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管理科学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支持相关管理科学项目的开展,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管理科学奖基金。

第十五条管理科学奖设立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骗取管理科学奖者,经查属实可以撤销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直至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他人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不向申报者和获奖者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修订和实施细则的制订,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负责组织;解释工作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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