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大连理工大学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2011-03-2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大连理工大学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合理利用学校已有的资质资源,为不同学科争取科技项目提供资质保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质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军、民)。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防资质管理办公室为上述资质证书保管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提供日常维护和保障,在对外承担科技项目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科技人员,为科技合同的签订提供资质保障。

第四条 在科技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使用有关资质的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资质使用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及学部)签署意见后,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查,提请资质办认定后,给予使用。

第五条 科技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课题到款情况,支付到款经费2%的有偿使用费,在课题到款时按比例向学校拨付。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课题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无偿使用资质证明。

第六条 资质使用人必须接受资质办对科技合同的认定,严格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任务,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七条 学校是资质使用的保障单位,若由于课题执行不利造成合同纠纷或发生赔偿责任的,学校将依法责成资质使用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科学技术研究院。

文件:大连理工大学资质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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