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攻关计划)验收工作,根据《"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攻关计划验收工作旨在加强攻关计划的宏观管理,客观评估攻关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攻关计划管理的科学性。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攻关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攻关计划以项目验收方式逐步取代攻关成果鉴定,其验收主要针对合同文本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凡经批准列入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其专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按合同计划完成期后六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攻关计划验收工作分专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个别目标明确、承担单位明确需进行课题验收的,可视同专题验收。
第六条专题验收主要是按专题合同的有关考核指标,对专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包括专题执行情况评价;专题的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评价;专题的计划组织管理总结以及专题取得成果的应用情况及应用前景评价等。
第七条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专题设置、关键技术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和先进性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评价以及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八条专题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专题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进行。专题验收工作可视专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独立评审、会议集中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条专题验收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按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组织部门。经审批后,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在全部专题验收完成的基础上(或超过90%以上专题),由项目组织部门正式向科技部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同时抄报财政部。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科技部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二条参加攻关计划的验收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专题验收专家人员一般为7-9人,项目验收专家人员一般为9-13人,专题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组织部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组织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科技部同意后,由科技部正式聘任。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验收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和良好的资信及工作经验的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的专题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专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
二、专题验收信息表
三、专题经费决算表
四、所依托工程的运行、成果使用等技术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五、验收申请表
第十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三、专题一览表
四、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一览表
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
六、国家科技攻关成果登记表
七、专题验收信息表汇总
八、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运行、成果运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九、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十六条受组织部门或科技部委托参与专题、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中介机构等,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后,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由项目组织部门形成专题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形成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七条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八条攻关项目或专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依托工程建设,成果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或运行的;
四、攻关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攻关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合同甲方认可的;
五、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作出解决和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第十九条在攻关项目或专题验收过程中,科技部和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项目或专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需要复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专题、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组织部门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一式叁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题、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国家项目和参与攻关计划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九五"攻关计划执行期间的专题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