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冶金工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激励利用科技力量促进冶金工业发展的行为,奖励对冶金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下称冶金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共同发起并设立。
第三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的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为管理冶金科学技术奖的最高机构。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国冶金工业领域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的公民和组织,包括:
(一)在冶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
(二)在冶金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
(三)在应用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包括: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的;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冶金企业管理、标准、信息、计量、档案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有所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社会效益的;
(五)在冶金工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贡献的。
第七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为非常设等级。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八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约为80项左右。
第九条 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冶金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申请冶金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评审规则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的奖金和其他费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承担。
附 则
第十五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参与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