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以省属高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10-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3-5万元。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辽宁省教育厅和所在高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对入选国家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对入选教育部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通过所在高等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
第十四条 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2月20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Liaoning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ET”)。
第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辽宁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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