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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金、后补助暂行管理条例

2010-06-11  点击:[]

[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1996.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科学、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暂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基金方式管理(以下简称基金),后补助方式管理(以下简称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预期研究目标较难确定或技术路线有多种选择方案,项目目的的以社会公益性为主,需要国家长期稳定支持并具有国家长远利益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三条基金和后补助项目是"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组成部分,归口国家科委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成立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常设业务办事机构或秘书机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五条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专委会的职责是:协助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全面审定基金、后补助项目指南,研究确定基金、后补助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计划检查和评估以及关关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六条专委会成员由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当选专家必须是该计划专项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声望,有丰富实践和理论经验的专家。

第七条根据基金和后补助项目有关实际情况,秘书处可设在国家科委各有关专业司(中心)或隶属于国家科委业务归口指导的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处理基金项目、后补助项目的日常管理业务工作。包括: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合同签约、经费管理以及计划督促检查、鉴定验收、推广宣传等。

第三章立项程序

第八条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及"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草案(国家科委主管部分),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指南或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第九条项目指南由国家科委各有关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在综合各部门(地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基础上,广泛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后提出,经基金和后补助专委会审定,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请委员会审批后由国家科委正式发布。

第十条项目指南对下一年度(或本年度)资助和补助的项目名称、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总体目标、完成年限等以专题有关内容形式面各全国公布规定,同时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指南公布的项目,凡具备一定研究开发的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均可按项目指南要求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者,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研制总报告及申请表,经本单位对申请的基本条件、研究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应用前景或应用结果等方面进行初审,并由单位领导签章后,报送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科委(或主管厅局),国务院各直属科研单位直接报送其行业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科委(或主管厅局),国务院有关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应对所申报基金和后补助项目进行审核,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基金和后补助项目秘书处。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申请统一受理后,由秘书处初审分类,按项目邀请同行专家公正科学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通知中选单位,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后补助项目申请统一受理后,由秘书处初审分类,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公正科学评审。必要时取证核实,并根据评审和核实结果,通知中选单位,择优资助。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工作可分会议评议审查和书面评议审查两种形式,必要时间可进行报告、答辨。

第十七条属于项目招标指南的基金和后补助项目,应按"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参加项目评审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过程中的专家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技术方案篥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或招标结果,提出对各有关专题设置及经费安排意见,经综合计划司核准后,再办理合同签订工作,所有计划项目须纳入国家科委年度科技攻关计划之中。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经费来源为国家科技三项费用,为保证一些特定重要领域能够获得较为长期稳定持久的发展,国家科委根据科技发展现状和财政支撑条件,每五年确定一定的基金和后补助资金投入比例。

第二十一条为使基金和后补助项目资金不断壮大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应多渠道积极开拓资金来源,如:争取国家专项基金拨款,争取社会集资和捐赠款,争取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基金项目以拨款为主,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款方式,部分部分基础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视不同情况实行合理偿还和贷款资金运转方式。

第二十三条后补助项目采取财政一次性拨款补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基金和后补助项目拨款费用只限用于科研开发工作中,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验加工费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计划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具体管理由基金项目秘书处负责,主要负责与中选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提出专题每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分配计划、负责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决算、督促检查计划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后补助项目具体管理由后补助项目秘书处负责,主要负责了解和调查全国项目实施进行情况、与中选单位签订一次性拨款合同、提出专题年度计划和经费分配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基金项目计划实施中,项目评估、计划调整和撤消、信息报表、鉴定验收等均按"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原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后补助项目属于年度一次性科技攻关计划,后补助经费一经拨出,表示该专题计划已验收完成

第二十九条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和专项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成果转让按"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基金项目和后补助项目计划主管组织部门可根据本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现有基础和条件,"九五"基金项目先限于国家医学科技攻关计划,安排对重大疾病防治研究的攻关项目。后补助项目先限于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安排重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的攻关项目。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范围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管理条例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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