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06-17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石化协会科技奖),聘请石油和化工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全国石油和化工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为维护石化协会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受理本协会所属的会员单位和为石油和化工做出贡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公司所取得的学技术成果。其获特等、一等、二等奖的项目,将由石化协会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申报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下称石化协会奖励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挂靠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办公室。

第二章  奖种的设置及奖励等级

 

    第六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设立以下奖种:

    (一)技术发明奖(奖励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和物质等发明);

    (二)科技进步奖(奖励技术开发类、工程建设类、应用基础类和社会公益类,包括: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著作、软科学成果等项目);

    (三)青年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40岁以下为石油和化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别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奖金额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青年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其奖金额为8千元。

第三章  科技奖励范围和申报对象

    第八条  科技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技术发明类成果,运用科学技术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物质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已取得了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科技开发类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使之产业化,具有示范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工程建设类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设计、勘探等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应用基础及软科学类成果, 能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应用具有重要价值的;

   (五)社会公益类成果,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或编撰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质量、标准、信息、著作等公共类成果,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青年科技突出贡献者,需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系列高水平文章发表、有2项重要科研成果(完成人排名第一)或有3项以上科研成果(完成人排名在前三位),(以专利或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排名为准,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奖励的申报对象主要有:

凡属下列科技成果之一的,均可向石化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申报:

1、石化协会所属的会员单位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2、石油和化工各专业协会组织申报的优秀科技成果;

3、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民营和股份制企业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4、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科研开发和工程设计研究院所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5、石油和化工专业(学科)的综合类大专院校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章   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石化协会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取得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公开发表、出版、颁布、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申报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石化协会科技奖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石化协会科技奖励申报书(书面材料和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

(二)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或著作权、专有出版权、软件注册权等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原则上是由石化协会或省、部级等同等权威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评估)、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信息、软科学、出版物等未鉴定项目需五位同行专家评议的推荐意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总结报告;

(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特种产品、设备或技术的行业许可证、准入证、登记证或注册证;

(六)未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2年以内);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证明、出口证明、收录或引用证明等;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从申报软件导出的数据盘一份。

第五章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发明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发明人应是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贡献的;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的;

    (三) 在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标准如下:

     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特等奖的获奖人数和单位的限额,由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科技奖励的评审和授奖

 

    第十八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和填写说明及每年科技奖励申报通知,将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化工信息周刊网 () ”上公布。

    第十九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初审公告和终审授奖项目将分别在“中国化工报”刊登,在“中国化工信息”周刊和以上网站公告评审项目、征求意见和颁布授奖。

    第二十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争议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聘请同行专家预审和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授奖项目,其授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特等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项目的评委,不得参加本年度科技奖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调查核准后撤消其获奖励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科技奖励的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其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石化协会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石化协会奖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石化协会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对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条  石化协会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科技著作”申报除按本办法外,参照执行“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化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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