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果与综合管理科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10-06-12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大禹奖的实施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大禹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禹奖的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组建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和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顾问和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水利部分管科技工作的部领导和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提名,水利部批准。
    
第七条 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大禹奖的奖励设置: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成果
    
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或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学术性成果,对水利以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大禹奖的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成果
    
有重大发现或创新,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获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发现或创新,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有发现或创新,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获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装备的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对具有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成果,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过三年以上实践应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大禹奖。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保护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
    
(二)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五)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大禹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年后进行。
    
(七)涉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大禹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推荐单位有: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中国水利学会的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中国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国性学会也可向中国水利学会推荐。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推荐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推荐时提供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奖励办公室审定。每项推荐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大禹奖应填写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材料,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
    
(二)成果登记证明。
    
(三)由省部级单位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四)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五)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六)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大禹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在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三)每年的31331,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同时通过中国水利学会网站和中国水利科技网接受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九条 大禹奖评审原则和方式:
    
大禹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网络评审、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大禹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予以公示,无异议项目方可参加网络评审。
    
(二)参加网评的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位,半数以上专家推荐授奖的成果,方可进入专业组评审。
    
(三)奖励工作办公室对通过网评的项目进行分类,决定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不少于9人。
    
(四)召开专业组评审会议,每项成果首先由三位本专业专家(一位主审、两位副审)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然后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记名投票表决,评出各专业组的获奖成果。专业评审组的各等奖项须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赞成。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与会专家人数不少于21人。评审委员会从各专业评审组的一、二等奖评审结果中通过记名投票表决,评出一、二等奖获奖成果。一等奖须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二等奖须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且应符合当年限额要求。未能评上一、二等奖的成果和各专业评审组的三等奖成果均为三等奖。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六)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七)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八)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二十一条 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的奖项数量按推荐项目数量的适当百分比确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奖励委员会与获奖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一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
    
二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
    
三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5个, 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
    
从获特、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水利报、中国水利科技网、中国水利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321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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